首页

第96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第四,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没有相反约定。保证属于信用担保,保证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于保证合同中就主债权转让对保证债务的影响问题另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法律关于主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即不再适用。《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款同时也是本法第547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中但书部分的具体化情形。[113]在解释上,此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担保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准用《民法典》第421条)。
    应当注意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发生实际禁止债权转让的效果?本书作者认为,此处的“债权”应指主债权,而非保证债权。该债权关系的当事人应为债权人和主债务人,而非债权人与保证人。同时,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是其权利,保证人无权干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仅发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效力不生影响。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其一,主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生效后,受让人取得原主债权人的地位,其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依保证合同的规定向主债权的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对抗原债权人。其二,主债权依法转让后,保证人仅在原有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依法向第三人转让主债权对保证人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发生影响。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对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所作的任何扩张,对保证人的担保范围都不发生影响,保证人仍在原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主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规定。
    
    
    相关条文
    
    《担保法》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9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87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证期间内,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87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证期间内,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97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97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担保法》第23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9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未作实质上的调整。
    主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就原债务人的债务在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转由第三人承担而言。其中,转由第三人对债权人负债务履行责任的,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为并存的债务承担。[114]主债务的转移涉及履行主债务的义务人的变化,担保人基于对原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承担人是否如原债务人一样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非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所能预估。如此,主债务的转移关涉担保人利益,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虽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担保人主张,担保人在转移的主债务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115]《民法典》第697条、第391条均规定,未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前条但书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另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