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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95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95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理解与适用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担保法》第24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担保法解释》第30条相比,本条删去了第3款,并就其他两款作了文字上的调整。
    合同内容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例如,增加或减少标的物的数量、推迟原定履行期限、变更交付地点或方式等。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改变了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属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必将会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影响。
    鉴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点,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得依他人意愿增加保证人的负担乃理所当然。在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并增加主债的数额或强度时,如未经保证人同意,对超过原债数额或强度的部分,径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方面会使债权人获得经保证人允诺以外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然也就使保证人蒙受其允诺外的不测损害,对保证人至为不公平。[101]因此,《担保法》第24条中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将导致保证责任的消灭。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使其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非善意的合谋而致损。但是,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为了使合同履行适应客观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在所难免。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细枝末节进行修改,保证人就可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特别是当变更主合同减少主债的数额或强度时,若仅因未经保证人同意,法律则免除其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得失则与前述情况相反,对债权人也有失公平。依公平理念,在上述前一种情况下,法律仅应在增加主债的数额或强度的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广受批评。该规定旨在防止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的加重,如果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承担没有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何以要让保证责任消灭呢?该条没有将其规定建立在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基础上,或者说没有从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这一出发点考虑问题,从而丧失了基本合理性。[102]另有学者认为:“《担保法》第24条作出了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新规定,这对于切实维护保证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益的。但这一新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在解决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可能增加保证人的负担,也可能减轻保证人的负担;合同的一般变更与合同的更新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保证合同虽具有独立性,但其独立性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103]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与《担保法解释》第30条相比,本条删去了第3款,并就其他两款作了文字上的调整。本条就主合同变更区分了两种情况。
    二、主合同履行期限之外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履行期限之外的变更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内容的变更仅涉及交付地点或方式等变化,对主债务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第二,内容的变更减轻了主债务人的债务;第三,内容的变更加重了主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可能对保证债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尚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即意味着保证人愿意为变更后的合同提供保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在前述第一种情形下,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在前述第二种情形下,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前述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仍应对其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款中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仅限于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变更?有学者认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些是根本性的变更,有些是非根本性的变更,可暂且称其为变动。如果是合同标的物方面的变更属于根本性的变更,则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04]也有学者认为应区分合同的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前者指确定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履行期限、价款等;后者指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的条款,如通知方式、运输方式等。变更局限在合同必要条款上,合同非必要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105]本书作者认为,这两种区分都不大妥当,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区分两者并非易事,如哪些条款是必要条款,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有不同的答案。最好的选择应当是把握一个处理原则,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当事人的后续行为而扩大,而不必对该后续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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