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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上引观点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活动“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一般是可以完成的”,这只是论者的设想,并不能排除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两年内不能完成的情况。换言之,在保证债务两年诉讼时效内,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程序能够终结,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程序完结之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仅必然地被大打折扣,而且还可能已经届满。在此情形下,已不仅仅是限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可能直接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效力减弱。提前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能损及债权人对保证人本应享有的期限利益。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依《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拒绝,此为先诉抗辩权之本意。如自对主债务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对主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保证人即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可以对抗此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对于债权人而言至为不利。
    本条将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界定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里,所谓“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结合《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的规定,即指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消灭。在具体判断上,可以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或执行终结为标准。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就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本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一规则同于《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即可主张其保证债权,亦即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保证人拒绝,债权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保证债权受到了侵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
    
    
    其他问题
    
    一、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时的处理。关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已如前述。此时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或将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期间视为无效。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时,保证人可以依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对抗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对保证人的履行请求,以避免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发生冲突。如果保证人放弃了其享有的时效抗辩权而自愿履行保证债务,在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同样可以时效抗辩权对抗保证人的追偿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会影响到诉讼时效的强制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仍然有效,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发生冲突。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均属债务,均有诉讼时效期间之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普通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以及特别法对合同诉讼时效期间有特别规定者例外,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关系
    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虽都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其具体起算点不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损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计算;在保证债权可得行使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但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债权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损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计算。《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就一般保证债务,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就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无论哪种情形,均以保证债务未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为前提。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由此决定,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也消灭;主债务效力减弱,保证债务效力也减弱。主债务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效力减弱,使得主债务人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之时,保证人亦可主张本属于主债务人的时效经过抗辩权。
    1.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间的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间的中断?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应结合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综合予以考量。
    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同时开始计算,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但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保证期间并未中断,如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仍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时效期间无适用之可能;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不发生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有何影响的问题。
    就此,《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中规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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