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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本书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主张权利关系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关系保证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属于人民法院应查明的事实。此与诉讼时效不同,因后者影响的只是债务人的时效经过抗辩权。
    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693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实践中,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若在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催款通知书等债权文书上签字,是否能够认定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也正是建立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体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自愿履行或确认行为予以确认。而保证期间届满,意味着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已不存在可资确认的保证合同关系,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77]
    第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78]债权人在超过了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后与主债务人进行了债权债务核对,该核对行为仅构成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也即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确立。主债务人对主债务予以重新确认,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因该弃权行为使主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得以恢复,故该弃权行为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在此之前,原债已构成自然之债,作为从债务的担保之债因保证期间已经经过而自然免除。《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此时,保证人系基于其独立地位行使该抗辩权,而非代主债务人行使。[79]因此,在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非有担保人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否则并不当然产生新的担保法律关系,亦不产生针对原债务的担保法律关系的延续。[80]
    第三,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法律上有关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可以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首先,催款通知书须有明确的保证要约。具体必须符合:一是催款通知书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是必须是要求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即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必须能够明确认定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原保证责任。如催款通知书中载明:“我单位为上述贷款的保证人,自愿承担新的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催收通知送达签收后两年”[81],或保证人明确表示其对“债权转移不持任何异议”,“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82]。其次,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构成承诺。保证人单纯的签字通常不能认定保证人即为构成承诺。在保证人有表明同意或者接受催款通知书中的保证责任要求时,才构成承诺。但催款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写明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视为接受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内容的除外。[83]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的抗辩权。[84]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的规定。
    
    
    相关条文
    
    《担保法》第14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3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35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6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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