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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效力的规定。
    
    
    相关条文
    
    《担保法》第25条第2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第2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82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82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93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93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的基础上整合修改而成的。本条将原条文中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修改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了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保证债务消灭,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解释分歧。就《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中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通说认为系指保证责任(保证债务)在实体上归于消灭[67],裁判实践中,亦以此说为主流意见。[68]但也有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仅产生保证人的免责抗辩权,不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69]裁判实践中,有少数案例采取“抗辩权发生说”[70]。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此即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的方面。保证期间的效力还有其消极的一面,即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依据《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消极效力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期间的经过;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就其与主债务人的纠纷申请仲裁,不发生保证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71]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此时是否发生保证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由于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的上述主张将因保证人依法行使了先诉抗辩权而失去效力,债权人如仍不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届满,发生保证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其先诉抗辩权,表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则不能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也不例外。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无故拒绝,此即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即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依据《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理解为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者需有证据证明)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必要。
    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也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处于同等的地位。所以,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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