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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参见“彭水县浩博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卫华、宋海波不当得利纠纷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彭法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潘俊、张娇东:《人事保证合同之效力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29]“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与崔展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段晓红:《论人事保证的制度功能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兼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31]参见潘俊、张娇东:《人事保证合同之效力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32]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页。
    [33]杜怡静:《保证》,载黄立:《民法债编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1页。
    [34]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页;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345-346页;郭明瑞:《担保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8页;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4-85页;程啸:《保证合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35]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一册增订版),台北,作者2006年自版,第746页;程啸:《保证合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36]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7页。
    [37]参见谢在全:《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第41页。
    [38]参见朱伯松:《论不同抵押权之效力》,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第180-181页;林诚二:《论债务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载陈荣隆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物权法之新思与新为——陈荣隆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54-55页。
    [39]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8页。
    [40]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总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5页;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郭明瑞:《担保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41]参见孔祥俊主编:《担保法例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158页。
    [42]参见程啸:《保证合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43]通说以为,《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来源于《担保法》第5条第1款。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页;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06页。
    [44]“主合同无效,其约定的权利义务等于不存在,担保合同自然归于无效。但是有些担保合同,特别是在涉外经济贸易中的担保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如凭要求即付担保。这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惯例。这种独立的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后,仍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为了适应实际需要,本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45]肖峋、皇甫景山认为,《担保法》第5条第1款仅允许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上的例外约定,并未承认“见索即付”的担保方式。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这种方式可以继续使用。但在国内贸易方面,则不采用这种方式。因为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债权债务关系的运转缺乏秩序,如果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是否履约不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见索即付”,不会有助于经济活动的安全。“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国家,立法上尚未最终确认这种担保方式,那么,我国在立法上似乎也无需过于急迫了。”肖峋、皇甫景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讲话》,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46]高圣平:《独立保证的典型化与类型化》,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47]高圣平:《独立保证的典型化与类型化》,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48]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49]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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