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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参见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60]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99-100页。
    [61]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98页。
    [62]参见陈立虎:《独立担保国际惯例的新规则:URDG758》,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期。
    [63]参见李燕:《独立保函单据化的逻辑解释与我国立法之选择》,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
    [64]有关国际公约的详细介绍参见笪恺:《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郭德香:《国际银行独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2页。
    [65]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编纂:问题与展望》,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第88页;刘斌:《论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5期,第33页;徐同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保证制度的完善》,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10-12页。
    [66]张勇健、沈红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期,第25页。
    [67]张勇健、沈红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期,第25页。
    [68]参见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张勇健庭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情况介绍。
    [69]张勇健、沈红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期,第25页。
    [70]《独立保函规定》第3条第3款。
    [71]参见《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
    [72]《独立保函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73]《独立保函规定》第3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4]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75]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76]如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
    [77]参见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78]裁判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借新还旧”在本质上是对“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即延长了旧贷款的还款期限,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续。参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中油天宝巴圣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这一观点属于少数说。
    [79]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80]虽然机关法人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
    [81]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31页。
    [82]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7页。
    [8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第9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第1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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