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71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本条是关于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解释》第25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7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明确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7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明确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担保法》第1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5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本条主要就先诉抗辩权的限制规则作了相应完善,其中,第1项删去了原有的“债务人住所变更”这一前置性条件;第2项删除了本项中后句“中止执行程序”这一赘语;新增第3项。
    一、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及其性质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用以对抗债权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其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的防御性、阻却性权利。就保证人而言,先诉抗辩权只有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