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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75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85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85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2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条第1款在此基础上对书面形式作了细化。《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条第2款在此基础上作了文字上的完善。
    保证债务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才有给付责任,在此之前无须现实履行,因此,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民法典》虽然删去了《担保法》第13条关于“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但第685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由此可见,《民法典》上仍然坚持保证合同的要式性。
    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民法典》第68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此时,保证合同的成立并无特别规则,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即可。
    2.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可以与主合同合为一体,此时保证合同表现为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该合同中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此时,“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经由解释得以明确,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
    本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条是在《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在解释上,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属于保证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属于承诺。此时,法律推定债权人默示同意,因为债权人无附加义务而增加了权利,对债权人只会有利。[101]因此,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经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成立保证合同,而不再是单方法律行为。这里,债权人的接收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行为的方式。
    
    
    其他问题
    
    虽然没有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但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文件中载明股东同意提供保证,该文件提交债权人,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是否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虽未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但是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向债权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承诺书”“股东会同意担保贷款展期承诺书”上均签名并加盖个人印章,且上述“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承诺书”“股东会同意担保贷款展期承诺书”的内容中均载明“同时公司股东承诺以个人名下资产为主债务人作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足以证实其为主债务人的贷款作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真实意愿。[102]另一种观点认为,因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系公司内部文件,其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即使股东在公司内部文件上签章,同意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亦仅能说明股东具有向债权人就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效果意思,该意思以公司内部文件为载体,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能认定客观上已外化。债权人不能仅以其知晓公司内部文件的内容即主张股东与其建立了保证法律关系。[103]
    就载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等内部文件的效力问题,裁判实践中大多考察债权人是否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如债权人在场[104]、向债权人提交的,亦成立保证法律关系;未向债权人提交的,不成立保证合同。[105]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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