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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保证人资格问题,裁判者在民营医疗机构纠纷与民办学校纠纷中所面临的困境相同,即在主体所从事的为公益性事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由社会资本所设立的民办医疗机构是否也具有公益性。在“盱眙县中医院与夏建平、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92]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疗机构虽具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益职能,但并不代表医疗机构本身是以公益为目的。至于涉案医疗机构是否以公益为目的,该案法院继续认为,应当结合该医疗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形判断是否符合非营利性的要件。总而言之,就民办医疗机构是否是以公益为目的,裁判实践往往从形式与实质两项要件予以把握:一是形式要件,即涉案民办医疗机构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二是实质要件,即涉案民办医疗机构的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收支结余也只用于自身发展。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相关条文
    
    《担保法》第15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7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7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8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8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担保法》第15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与该条相比,本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其一,将《担保法》第15条第1款中保证合同的内容从“应当包括”修改为“一般包括”,进一步明确本条倡导性规范的属性,并将条文的表述方式从分项改为不分项。其二,删去《担保法》第15条第2款“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但这并不表明不允许当事人就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所谓“补正”,在解释上,这里的“补正”保证合同的内容,应为对保证合同的变更,适用合同编通则分编的一般规则。
    一、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是确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不得超过主债务。为了确定保证债务的种类和数额的上限,保证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包括债权发生的原因、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本金、利息,以及债权的计算方法。[93]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规则体系中所使用的“主债权”具有两种不同含义:一种是在从属性之下使用,系指与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相对而称的被担保的债权,例如,本法第388条、第682条中所称“主债权”,在内容上包括了主债权(指原本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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