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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高利放贷
    本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并不仅限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公式表示:利率=利息/本金。从长期来看,利率取决于经济体的实际增长,是经济体的自然增长率的一部分,短期来看,利率由供求双方谈判力决定,供求双方的谈判力又与资金供求、政府干预、物价、风险等因素有关。[100]
    在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贷款的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01]贷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所谓固定利率,是指约定一个确定的利率不再变动,而浮动利率则可以随银行业的平均利率水平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无论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都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102]关于贷款利率的确定,办理贷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浮动幅度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自行确定各种类、各档次的贷款利率。[103]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禁止高利贷。[104]《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的立法本意就是禁止设立高利贷。[10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采用了分类的规范,其既没有完全禁止高利率,也没有完全放任高利率。该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条在参考金融市场平均利率的基础上,确定了24%为判断标准的规则。根据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观点,民间借贷的固定利率上限应当高于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但又不得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106]否则,就会导致民间借贷资金不会流向实体经济,可能加剧金融风险。[107]所以将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上限规定为24%,总体符合这一发展水平。[108]因此,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则贷款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制借款利率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高利贷有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和加速社会阶层分化的作用,对普通百姓而言,则可能威胁到其生存权。高利贷还会导致违法讨债,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讨债等情形,借款人的人身权益也因此受到威胁。规制借款利率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市场健康理性发展。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要通过市场进行分配。发挥好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从另一方面看,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弱点,高利率致使大量民间资金没有投入实体产业,出现资金“空转”的现象。规制借款利率有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如果借款利率整体高于实业利润率,就会阻碍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领域。[109]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金融借款领域执行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民间借贷领域执行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在本条第1款直接规定最高利率的具体标准,比如不超过年利率12%、16%等,但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因而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从借贷领域的规范角度而言,鉴于利率问题的重要性,应当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借款的利率作出明确的规定。[110]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则对于高利放贷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利息的推定规则
    本条第2款和第3款分两款分别对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和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形设计了不同的推定规则。有无约定与约定是否明确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未约定利息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再比如当事人之间口头约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分别处理:其一,双方均予认可,并对利率无争议,为有约定。其二,一方承认,另一方予以否认,则视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定,若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若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的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其三,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属于“利息约定不明”[111]。
    (一)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时的推定规则
    利息不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当然,即便是无偿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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