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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6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6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210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将“生效”修改为“成立”。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考虑为:一是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由于立法的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210条中“生效”的表述,又容易使人产生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条文的表述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三是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即使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无权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90]
    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提供借款”实际上是指金钱的交付,由此可见,这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合同属性。[91]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充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以无偿、互助为其特征,贷款人没有“义务”必须将贷款提供给借款人,是否提供贷款属于贷款人的“自由”。贷款提供之前,贷款人可能由于自己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于借款人的信用产生疑虑,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撤回允诺,以免遭受损失。[92]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这一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因此,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一旦当事人就借款事项达成合意,合同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毁约。对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将其界定为诺成合同,则合同一旦成立,贷款人的贷款收益一般就是可以预期的,这也有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93]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即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经要约和承诺即为成立,但有的合同虽经协商一致,但如缺乏标的物的交付也无法使合同成立。这种成立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合意与交付标的物两个要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要物性合同,它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而是自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94]有观点认为,即便是本条,也只是把所借金钱的交付作为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未作为成立要件。[95]但多数意见认为,“对于第二百一十条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借款合同‘成立’了但‘不生效’,而应该解释为其‘不生效’其实就是因为其‘不成立’。所以贷款人提供借款为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96]。也有学者认为此种讨论并无意义,主要理由为:若物已交付,依私法自治理念,均足使合同生效,除非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此显然已超出“要物”之要件属性问题;相反,物之交付前,“无论其为不成立或不生效力”,“当事人均不能主张契约上的权利”,其法效实无不同。[97]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里的“提供借款时”,在解释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的,为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时间;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为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时间;其三,以票据交付的,为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时间;其四,贷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为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时间;其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的,为实际履行完成的时间。[98]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提供借款不是贷款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但需要注意,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提供借款前,可以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99]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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