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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认为,借款合同有关借款期限的约定,目的在于保护贷款人“收回本息”的权利,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于借款人说,贷款到期前,有拒绝还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否则构成逾期违约;对于贷款人来说,贷款到期前,没有收回贷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才有收回本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借款期限的约定,主要是确定贷款人得回收贷款的最早期日,以及借款人还款的最迟的期日。可见,借款人有义务在借款期限届至之前还款,否则构成违约,即是说,只有在期限后还款才构成违约,而在期限前还款,则是借款人对期限到来之日还款这一“权利”的放弃。依法理,权利的放弃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显然不构成违约。[80]
    反对观点则认为,法律所称之期限包括期间与期日两种情形。基于非此即彼之逻辑选择,显然,法条中所称之“期限”系指“期间”。以此而论,不存在法条中之期限不是期间之说。称此处之期限在于确定贷款人得收回贷款的最早期日及借款人还款最迟的期日,表述的正是期间的含义。当然,依上述表述推定借款人可于期间内任何一天随时还款的结论是错误的——果真如此,则《民法典》第675条对于未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设计方案即丧失了基本立法价值,该条规定的借款人的借款本息即“可以随时返还”[81]。
    就提前偿还借款是否损害了债权人期限利益的问题,银行界普遍认为,提前偿还借款缩短了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间,使借款合同在剩余的时间里不再履行,属于部分解除合同的行为。提前偿还借款,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会打乱银行资金营运计划,并导致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减少。提前还贷的损失应该是人力成本的增加与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减少之和。就此,银行有权主张以借款合同可得利益为限的赔偿。[82]
    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前偿还借款并未损害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对银行而言,其最大风险是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导致血本无归,其次是逾期还款导致影响资金的再次流转。而提前偿还借款除了有可能带来部分利息损失和重新支出部分人力成本以外,却使银行提前解除了该笔资金的贷出风险。实际上,银行的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采取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及数额等措施,消除或减少提前偿还借款对银行收益的影响,也可以将提前归还的借款再次贷出,以减少利息损失。退一步讲,即便给银行带来了损失,将贷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与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带来的利息损失和投入的人力成本相比较,银行不应收取违约金。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即使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减少,但这种情况也纯属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商业风险。[83]一个理性的银行对借款人的提前偿还借款行为应该是能够预料到的。[84]而且,银行也完全可以避免这种风险损失的发生。银行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可以与借款人进行事先协商,约定向提前还款者收取必要费用,此类特殊约定在本质上是银行将提前偿还借款造成的预期损失转嫁给借款人的商业性安排,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85]
    《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时,除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外,是否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期限利益的规则是:如果期限利益专为债务人而设,那么债务人可以抛弃该利益而提前清偿,而债权人不得随意请求清偿;若期限利益为债权人所设计或为双方共享,则非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期前清偿,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履行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对期限利益的理解是统一的,仅指既有利益,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害期限利益表现为债权人成本和费用的增加,第530条第1款和2款的规定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有学者认为,无论是违约性提前偿还借款,还是非违约性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均应补偿贷款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不能将提前偿还借款作为法定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当贷款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提前偿还借款应视为借款人的权利。但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承担提前通知的附随义务,通知的合理期限以提前1个月为宜;同时,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86]也有学者认为借款人应有条件地支付合理费用。出借人可以与借款人进行事先协商,约定向提前还款者收取必要费用。[87]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的展期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09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68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68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78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78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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