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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主要有四种观点:(1)贷款人起诉之日止;(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3)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4)借款偿付完毕之日。在理论上,由于借款人在清偿借款之前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之中,应当由其承担直到全部清偿之间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者分别适用,不冲突也不重复。[75]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计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第30条确立了如下规则:(1)允许当事人就逾期利息的利率作出约定。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就逾期利率作出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依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就逾期利率已经作出了约定,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数额。当然,该条也对当事人约定逾期利率的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过LPR的4倍。(2)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对逾期利率约定不明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则贷款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则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适用关系。当事人在约定逾期利率的同时,也可能同时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在此情形下,如何准确适用各种责任,值得探讨。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贷款人有权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上述各种责任,但贷款人请求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其他问题
    
    一、逾期利息的利率限制
    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5条的规定,逾期贷款应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司法政策。关于金融借款纠纷的逾期利率,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场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逾期利率不能过分高于贷款人因逾期而遭受的损失,具体的裁判规律如下。
    第一,在当事人就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时,若该利率是在《贷款利率通知》规定的区间内,即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则贷款人关于逾期利率的主张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在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没有约定时,贷款人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范围内主张逾期利息。
    第三,若依照《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所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逾期利息利率,导致逾期利息利率过高时,法院可依据借款人的请求对该利率进行调整,以避免借款人所支付的逾期利息过高。
    二、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并存
    在当事人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时,或者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由于《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故此时逾期利息不应属于违约金,可认为属于损失赔偿。若借贷双方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还约定了逾期利率,此时逾期利息的数额是由双方通过约定予以确定,逾期利息的性质实为违约金。[76]
    若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及其利率,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关于贷款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金融借款纠纷的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性质相同,两者并存对借款人而言有失公平,贷款人仅能单独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77]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并不是同一概念,法律并不禁止对同一违约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处罚,对资金占用收取的权益约定,违约金是债务人及担保人对违约后还应该另行承担的责任,两者间可以并存。但为避免借款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严重背离贷款人的实际损失,依据《金融审判工作意见》第2点的规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数额之和应不超过借款本金年利率24%的部分。[78]
    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随之产生了双重违约金如何适用的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合同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也未禁止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在两者并存时,虽然性质上都属于违约金,但两者属于并不相同的概念,在适用条件上也各不相同,故而两者可以同时适用。为了维护公平原则,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同时适用时,应当作出最高数额的限制,即总计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数额。[79]关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无差别,故而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者数额之和应受LPR 4倍的年利率限制。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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