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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6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6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理解与适用
    
    本条在《合同法》第206条的基础上作了文字上的调整,未作实质修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分期返还的,则借款人应当每期按照约定的数额返还。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准备按期还款,在合同生效后使用借款时,也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创造各种还款条件,借款期限一到,借款人应及时还款。[66]
    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借款返还期限。
    第一,“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此可见,此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借款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条所定推定规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限是否合理。[67]《贷款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限”的时间,但是其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这一规定可以被类推适用于确定“合理期限”。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定缺省规则与本法第510条第4项所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则相当。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6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6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合同法》第207条的完整保留。
    一、逾期利息及其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时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就其本质而言,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一种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逾期利息时,逾期利息是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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