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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因此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系指借款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借款人可得利益的损失。[50]也有学者认为,此种解释过于宽泛,应当对借款人的损失进行适当限制。因为贷款人没有及时提供贷款,借款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对于因借款人没有尽到其减轻损失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贷款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既包括没有提供足额贷款的差额损失,也包括因为没有及时得到足额的资金导致借款人受到的其他损失。例如,农民由于没有及时得到足额资金,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购买种子和化肥,错过了最佳播种时间而遭受的损失。[51]
    在我国,贷款人违约不放贷,往往是因为政策变化使其授信方向与额度受到限制,或银行新发现了借款的风险,此时银行可主张情势变更、不安抗辩权等。若不存在上述情形,银行无理由反悔并不欲放贷的,借款人也不应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因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虽然属金钱债务,可强制履行,但借款合同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高,一定程度上具有人身性质,而且任何借款都具有信用风险,若判决实际履行,可能给银行造成远远超过承担损害赔偿金的损失。可见,贷款义务的软化和借款人救济手段的限制具有合理性。[52]
    二、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从保障合同订立的目的实现的角度来说,如果借款人没有及时收取借款,则可能会打乱银行的金融计划。因此,在合同订立以后,没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关于收取借款是否是借款人的义务,理论上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收取借款是借款人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借款人可以不去收取借款。只是在未收取借款时,并不能够免除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的责任。这种责任并非违反收取义务的违约责任,而是合同中本身约定的合同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并不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收取借款是一种义务,如果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不收取借款的,就会对贷款人的资金利用和资金使用的效率产生影响。[53]本条虽然是从借款人未及时收取借款所应承担的利息责任作出的规定,但实际上该规定也确立了借款人及时收取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贷款人所受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此种责任就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6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6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7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7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202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仅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依据本法第669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这一规定涉及借款人订立合同时履行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贷款人能根据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但是,现实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可能总处于订立合同时的状态,其经营状况会随着市场供求等因素不断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会直接影响到其财务状况的好坏。[54]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依据这一规定,借款人在使用借款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贷款人发放借款后,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人必须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收支、物资储备等情况。[55]
    借款合同中通常约定了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质库存等情况。如果发现借款人使用借款造成浪费或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有权追回贷款本息。一旦合同作出了此种约定之后,借款人应当配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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