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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借款用途的不同,利率水平和监管要求也不同。根据用途的不同,借款可以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四)数额
    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五)利率
    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数额与借款数额的比率。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浮动利率、差别利率、加息、贴息等八种主要形式。[19]为促进金融借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以下简称《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取消了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借款利率的上限,即“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制,并划定了年利率24%的有效界限。[20]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利率限定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21]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该解释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该解释的出台也引发了实践中关于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讨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以下简称《金融审判工作意见》),规定将民间借贷中24%的利率上限也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这相当于在司法层面划定了金融借款的利率上限。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六)期限
    期限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七)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偿还借款的结算方式。
    以上所列举的内容仅是借款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可以约定的其他内容可能包括:合同变更条款,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借贷双方同意修改原合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人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加速条款,即在贷款到期前,由于所约定的事项发生,贷款人有权不受原合同期限的约束,而提前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借款人偿付借款的本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3]
    上述条款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借款的数量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之将导致借款合同不成立。[24]至于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则为非必备条款,缺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国家金融机构对金融贷款实施专款专用、分口监管,贷款用途亦为必备条款:根据我国现行金融政策,为监督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保障借款的及时收回,以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用途。[25]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由于担保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之中,该条内容已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比如《民法典》第387条等,因此,《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故在编纂过程中删去。[26]担保合同既可以与借款合同在同一合同文本中约定,也可以单独约定。即使在同一合同文件中同时约定,在解释上,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也是相互独立、彼此联系的两个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99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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