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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者说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厘清风险负担、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问题。[8]从这个角度出发,若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则负担利息的借款合同即为双务合同,无偿的借款合同即为单务合同;若合同为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因为合同成立后仅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因而为单务合同。[9]简而言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10]
    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为要式合同;无须以特定方式订立合同即可成立的,为不要式合同。《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为不要式合同。
    
    
    其他问题
    
    我国实践中尚存“借用合同”这一交易类型,借用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传统民法中借贷的具体类型,在我国台湾地区即被总括为“借贷”(消费借贷)[11]。我国立法上的有名合同仅规定了借款合同,与传统大陆法借贷合同的模式有所区别。我国法没有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是对于相关纠纷的产生认识尚付阙如,借款合同立法时,立法者认为消费借贷主要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产生争议的情形较少;第二是认为可以类推适用相似制度,区分消费借贷和使用借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无必要。在消费借贷中,对于货币以外的其他种类物的借贷,其规则类似于借款,其对象是种类物,在返还的时候都是替代物,通常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适用。因此,即便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也不影响实践中对相关纠纷的处理。[12]直接参与立法的同志也认为,我国立法上并未设“消费借贷”的概念,而是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主,借款合同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合同的内容。[13]
    
    
    第六百八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97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商业银行法》第37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58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58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197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仅作了文字调整。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本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外,借款合同原则上应为要式合同。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较少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是采取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的方式表明双方间的借贷合意。[14]本条第1款中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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