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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穷困抗辩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5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5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6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6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理解与适用
    
    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因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此种抗辩权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保证赠与人不会因为赠与他人一定的财产而使自己贫困,以此来实现较大的公平,保持互济互助的善良风俗。穷困抗辩权的设置基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的特性,其实质上是为了在约束赠与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赠与人的利益,以期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实质公平和正义。
    一、穷困抗辩权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穷困抗辩权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1.须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显著恶化,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的不良变化。这种不良变化,不仅表现为积极财产的明显减少,也表现为消极财产的明显增加。赠与人实施赠与,一般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的,一般不会对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赠与人为赠与表示之后,若突遭巨变,以至于经济状况急转直下,无力履行赠与义务,或履行后将加剧经济状况的恶化,此时仍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与济危扶困的道德传统多有不合。因此,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赠与人行使穷困抗辩权。
    2.赠与人经济状况的恶化,须已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赠与人只有在经济状况恶化到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才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严重影响”,是指因为经济状况的恶化导致生产活动无法进行,或者生活状况急剧下降。“影响生产经营”,主要是针对赠与人是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情形,赠与人必须将财产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才能够正常的继续经营,如果强制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此时法律应当允许赠与人提出抗辩。[50]“影响家庭生活”主要指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其家庭开支严重拮据。是否严重影响赠与人的家庭生活,首先应判断赠与人经济状况陷入困难是否会严重危害其生计,即赠与合同的履行是否会使赠与人的生活水平产生实质性降低。而赠与人的生活水平是否发生实质性降低,则与赠与人的身份息息相关。“虽不至于必致三餐不济之地步,但至少亦感相当困苦始可,至果否如此,应以赠与人之身份地位决之。”[51]由于赠与人的身份地位各异,经济状况也千差万别,因此,无法以统一的经济标准去衡量陷入贫困状况对赠与人家庭生活的影响是否严重,此时以身份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严重影响其生计更加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3.经济状况恶化须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表明穷困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抗辩权于相对人请求履行时行使,因此,穷困抗辩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受赠人请求履行时行使。如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移转至受赠人,表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受赠人已无履行请求权,穷困抗辩权无由发生。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移转,但受赠人未行使请求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时,赠与人亦无法行使穷困抗辩权。
    二、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贫困抗辩权的冲突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限制了穷困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不再履行”隐含的时间点应是赠与合同没有履行的部分,如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再履行”。如此时发生赠与人经济状况的恶化,对赠与合同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人可以通过任意撤销权撤销这部分赠与。通常情况下,在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难以为继之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足以满足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愿望和要求。本条规定只有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情形,才起到一定的作用。特殊赠与中,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赋予其穷困抗辩权,有利于保护赠与人,平衡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
    注释:
    [1]本章的文献和案例整理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郑梦珍同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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