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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5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5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192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中,第1款第1项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修改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该项的文义更加清晰。
    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及其与任意撤销的区分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包括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所享有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都是为了平衡赠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存在,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其一,适用范围有差别。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一般赠与,排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适用,而法定撤销权则无此限制。
    其二,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均可行使,无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也无须赠与人指出撤销的原因;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尚须具备一定的法定事由。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主体不同,法定事由也不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包括: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行使的时间不同。赠与人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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