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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问题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不在少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部分条款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赠与合同,此时,赠与人是否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不无疑问。
    在“杨某1与杨某2等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24]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1与王某1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401号房屋离婚后归杨某2所有、603号房屋在偿还完银行债务之后过户至杨某2名下。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401号房屋及603号房屋赠与杨某2系杨某1、王某1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亦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现杨某1在与王某1办理完毕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杨某2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王某1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主张,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但在“朱某1与胡红财产纠纷再审案”[25]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谭丽与朱某2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朱某1所有,但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朱某1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提出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本案的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成立。”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移转赠与财产的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87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4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4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187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增加了办理除登记之外的其他手续的情形。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如无阻却合同生效的事由,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26]
    首先,赠与财产性质不同,赠与人移转赠与财产义务的表现也不同。因赠与合同所产生的赠与财产的移转,适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赠与财产属于一般动产的,应交付赠与财产;赠与财产属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除了交付赠与财产之外,尚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赠与财产属于无形财产的,按照该类无形财产移转的一般规则办理相应手续。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赠与,应通过办理变更登记来完成权利移转;无纸化证券权利的赠与,应采用登记的方式进行移转。在履行赠与合同之时,如需办理特别手续或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当办理特别手续或者满足其特别要求以转移财产权利。
    其次,赠与人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等,履行权利移转的义务。赠与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赠与人不愿交付财产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如果其通过拒绝交付财产的行为作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方式,受赠人不能请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27]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并不是赠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赠与合同即生效,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他问题
    
    如赠与房屋已被拆除,在作为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不无疑问。在“赵成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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