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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1)拍卖的表示。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它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
    (2)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拍卖时,是由参加购买的应买人竞争,由出价最高者购买。参加竞争的应买人为竞买人,其提出的价格即为应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在一般情况下,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竞买人应受其约束,但在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效力。而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即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为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为生效条件,即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有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不成就,合同失去效力。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这一规定参与竞买的,其买卖的效力如何确定,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参与竞买的,其买卖应为无效。有的认为,拍卖人参与竞买的,经委托人的承认而生效力。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拍卖人或委托人以行政处罚,其买卖应为无效。
    (3)卖定的表示。拍卖以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的表示。拍卖人作出卖定的表示,则买卖成交,竞争买卖结束。因此,拍卖人关于卖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但须以规定的方式公开表示。经拍卖人确认的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拍卖经拍板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对经拍卖成立的买卖合同的一种确认。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偿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74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5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章有关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有关支付价款规则的规定等,在其他有偿合同就此类事项未设置明确具体规定时,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条源自《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互易合同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75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主导地位,互易合同的重要性下降。但考虑到当今社会仍有互易合同的存在余地,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依据《民法典》第647条,互易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应相互负担以下义务:第一,相互交付标的物并且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对方的义务;第二,就交付的标的物相互负担瑕疵担保义务;第三,如果互易有附补足价金条款的,负担补足价金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补足价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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