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3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页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
    
    依据本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本法第582条至第58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2条确认,“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3条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4条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2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3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商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预先免除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相关条文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