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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帝与人之间”:教皇的思想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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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徒,而不是坐等有人控告。这也是教皇权力和野心的新体现(也是神学弱点的体现)。

这个教廷裁判所虽然并不总像描述中的“邪恶帝国”那样,但也极其糟糕。一切的背后是一个尖刻的讽刺:异端迅速生根发芽的原因之一是神职人员本身的道德放纵和腐败,而罗马教廷新法律的执行者也正是这些人。例如,阿维尼翁会议(1209)谈到一位教士用掷骰子的方法决定是否苦修,酒馆用教士的立领作为标牌。巴黎公会(1210)揭露主持弥撒的教士妻妾成群,修女也举办聚会。[1578]英诺森三世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开幕致辞中证实,“平民堕落的罪魁祸首是神职人员的腐败”。[1579]

12世纪充斥着巫术和根深蒂固的迷信活动,尤其是在教会内部。有必要说明的一点是,异端与这两者毫无关系。基思·托马斯这样描述巫术活动:神迹是“证明(教会)对真理垄断的最有效方法”。[1580]人们有时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圣体变成血和肉之说。一位历史学家援引过这样一个例证,塞戈维亚一个犹太银行家同意将圣体作为借款担保;还有一位也举过这样的例子,女人在与丈夫亲吻时将圣体含在嘴中“以得到丈夫的爱”。[1581]基思·托马斯也提到,一个诺福克女人受七次坚信礼,“因为她发现这能治疗她的风湿”。[1582]教会明确区分了异端(固执信守的观念,背离教规)和迷信(包括将圣餐用于非教事活动,如前文提到的)。不管怎样,异端者对巫术毫无兴趣,因为巫术涉及滥用或误用圣礼,而圣礼是他们极力反对的。

起初,教会不情愿地宽容异端。直到1162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还拒绝将兰斯主教交付给他的清洁派信徒定罪,理由是“赦免罪人胜过取无辜者的性命”。[1583]但是讨伐清洁派却好处颇多,因为人们不必冒险和花钱跋涉至艰苦危险的中东就可以获得物质和精神利益。事实上,后果是多方面的。一开始,贝济耶有七千人被屠杀,这次恐怖的经历给讨伐者留下了永远的心理优势。[1584]与此同时,清洁派教徒被迅速驱散,这意味着,他们的潜在吸引力比之前传播得更快更远。为应对这种局面,召开了第四次拉特兰公会,制定了详细的正统信仰,首次概述了全新的法律程序。

教廷审判从格列高利九世在位时期,1227到1233年间正式开始,不过整个中世纪主教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采取了三种不同的诉讼形式:起诉、告发、讯问。过去,“起诉”依靠起诉人提起诉讼,若指控无法被证实,起诉人要受到惩罚。在新的异端堕落审讯(教廷裁判所)体系下,不需要起诉人也可以进行调查,但采取“调查方法”。1231年2月,格列高利九世颁布《绝罚通论》,为针对异端者的惩罚制定详细的立法,包括剥夺申诉权、剥夺律师辩护权以及对漏网的异端信徒进行掘尸。[1585]首位教廷裁判所审判官,即“异教堕落的审讯者”,是马尔堡的康拉德,这位相信唯有经历痛苦才能得到救赎的审判官,被证明是这一不光彩行业有史以来最血腥的刽子手之一。但在宗教审判的历史上,最恐怖的教皇敕令是由英诺森四世在1252年5月颁布的。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斩草除根”令,包括刑讯逼供、火刑和为信仰事务所(罗马对教廷裁判所的委婉说法)配备警察。[1586]

然而,裁判所最主要的任务却不是惩罚,至少理论上绝对不是,而是使异端者回归天主教。大审判官经常出入异端分子所在的各个城镇(许多小村庄从来没有见过审判官)。十四岁以上的男性和十二岁以上的女性如果认为自己是违背信仰的有罪者,都必须到场。所有人集合完毕后,审判官会布道,起初称为大会布道,后来改为“信仰审判”。[1587]有时,参加的人可能得到赦免。布道之后,忏悔的异端信徒可以免于绝罚及更严重的惩罚。然而,忏悔和赦免的一部分包括“告发”,即指认没有站出来的其他异端信徒。告发一直都被当作异端信徒忏悔有效的标志。被指认的异端信徒将会受到审判,恐怖从此开始。整个过程是绝对保密的,被控告者无权知道谁告发了他(否则就不会有人告发了),只有当被控告者作出猜测并能证明控告者与自己有私人恩怨,他才有机会得到赦免。1310年4月,贝尔纳·居伊在图卢兹举行的一场“信仰审判”展示了可能发生的事。4月5日周日到4月9日周四之间,103人受到审讯并判刑:20人被判戴上罪恶徽章去朝圣;65人被判终身监禁;18人被交由地方当局处以火刑。甚至已死的人也难逃惩罚。几十名已死的异端信徒被判刑60年,尸体被挖出并焚烧,骨灰常被丢进河里。在那个信奉来生、尊崇遗骸的时代,这种惩罚是极其可怕的。[1588]

酷刑手段包括水刑,即把漏斗或浸湿的长绸子强塞进异端信徒的喉咙。“通常的”做法是使用5公升水,这些水足以使血管爆裂。火刑是将犯人绑在火前,脚上涂满油脂放在火上烤,直到认罪为止。吊刑时,犯人被天花板上的滑轮吊离地面6英尺,脚上绑有重物。如果不认罪,就被吊得更高然后抛下,在即将落到地面时再次吊起。脚上的重量足以使关节脱臼,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1589]酷刑使人闻之色变,但在封建社会中,声名狼藉的标记以及随之而来的绝罚同样让人难以承受(例如,犯人后代的婚姻前景是悲惨的)。[1590]

1215年在罗马的拉特兰宫举行的第四次拉特兰公会,承认并正式确立了新的虔敬思想。这是天主教会三次最重要的全基督教会议之一,其他两次是325年的尼西亚公会和16世纪的特伦托公会,后者讨论了天主教会对新信仰做出的回应。400位主教及800位其他高级教士和知名人士参加了第四次拉特兰公会,为基督教制定了多项议事日程,明确了崇拜和信仰的多个领域并使之成文。会议废除了英格兰的《大宪章》,确定七项圣礼(早期教会从未确定圣礼的数量,一些神学家,如达米安,倾向于九项甚至十一项)。这七项是:洗礼、坚信礼、婚姻、临终涂油礼,加上弥撒、告解、神职授任礼。前四项标志人生的不同阶段。第四次拉特兰公会也规定,教会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向教士告解,一年至少接受一次圣餐,多多益善。这当然是对教权的再次肯定和对异端的直接挑战。但这确实反映了新信仰的需要。会议规定,除非受到教皇封圣,否则新的圣人或遗骨不能获得承认。[1591]

将结婚圣礼化是教会意义非凡的举动。在千年之交,可以说大部分欧洲人都不在教堂结婚。虽然交换戒指也很常见,但一般情况下,夫妻仅是住在一起。甚至到1500年,许多农民还是通过古老的同居仪式结婚。然而,到1200年,大部分富有和受过教育的人由教士主持婚礼。这一方面剥夺了教士和主教的婚姻,但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看,它赋予教会控制离婚的权力。第四次拉特兰公会之前,人们在与七代血亲之内的人结婚时必须征得教会的同意(堂兄弟姐妹之间此时被允许结婚,因为相隔四代血亲)。实际上,人们对此并不理会。只有后来当即将离婚时,这种非法的血亲结婚才“被发现”,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第四次拉特兰公会将七代血亲改为三代,诺曼·康托对此评论说,这样做的主要作用是“增加教会对个人生活的干涉”。英诺森三世的目的即在于此。

英诺森三世的执着非同寻常。他被形容为最伟大的教皇、“欧洲的领导者”。大卫·诺尔斯和迪米特里·奥伯伦斯基这样评价道:“他的任期是教皇世俗统治的短暂夏天。他之前最伟大的前任在为统治权而鏖战;他之后的继任者在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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