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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拉丁语、读写能力和自由七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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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元老会穿过大会厅,坐在他们赞成的发言人身旁以表达他们的意见。他们被称为“走路派”,因为他们用脚投票。会议结束时,执政官判断大会的情绪,如果没有反对意见,他会签发元老院法令,一份正式的“决议”敕令。[912]如果还有疑问,就会进行投票。虽然从理论上说,元老院的决定只是“建议”,但是实际上执政官很难忽视元老院法令。执政官任期只有一年,之后通常进入元老院。很少有执政官会冒险去触怒这些他将与之共事的同伴。元老院还监督其他大会通过的新的法律条文,这首先意味着它对军队拥有控制权,实际上也控制对外政策。[913]既然“帝国”对罗马的自身观念至关重要,那么这一点也不可估量地增加了元老院的威望。

我们可以说,罗马法是罗马思想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方面。[914]希腊人从来没有发展出一套成文法或一种法学理论,因此罗马人的发明是他们自己的成就。罗马法是当今西方使用的主要法律的基础,而且仍然是一些大学法律课程的一部分。根据法国年鉴学派历史学家的观点,欧洲这么多国家拥有一个共同的法律传统,这一事实部分解释了12世纪以后欧洲的兴起。

罗马法首先成形于公元前451至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就像《十诫》一样,《十二铜表法》确定了基本的法律程序和惩罚,它成为后来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西塞罗的青年时期,男孩们仍然被要求背诵《十二铜表法》。到共和国后期,刑事法庭开始建立,法官被任命在法庭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这一程序产生了两种新的职业。第一是代表客户的发言人,即辩护律师。在罗马,这是任何绅士都可以从事的活动,他的修辞学教育就是为他进入这一行业而准备的。辩护律师被要求为了社会群体的利益而工作。西塞罗和普林尼都是这种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同时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专家职业——第一批诉讼律师。这在以前一直都是大祭司的特权,但是,随着罗马的扩张,生活变得日益复杂(而且因为许多纠纷与宗教无关),专业知识变得很有必要。这些所谓的法学家撰写法律意见书(包括反驳状),以补充或反驳元老院的决议或皇帝的敕令。一开始,重要的法学家会收一到两个学徒,后来就发展为第一批法律学校。[915]

有一部罗马法著作至今仍完好无损:即法学家盖乌斯的《法学总论》。该书写于约公元150年,很长时间一直作为罗马法的教材用书。[916]除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它还记录了元老院颁发的法令、皇帝的决议和法学专家达成一致的决议,展示了法体的形成过程。这一法体适用于帝国的所有罗马公民。

罗马法的根本是地位的区分,这与现代法律很不同。在现代法律中,财富、性别和国籍被法庭认为是不相干的因素。罗马法区分了奴隶和自由人,并且允许不同程度的自由:服从他人的人(服从主人、父亲或丈夫)以及法律上虽然独立但是仍然需要监护的人(儿童和妇女)。这样一来,使情况变得复杂化:对一位已婚妇女的侮辱意味着可能产生三个受害者——妇女本人、她的父亲(如果他活着)以及她的丈夫。他们的地位越高,侮辱罪就越严重。[917]

地位和尊严最显著的表现是父亲的法律权力,即父权。罗马的父亲对他的整个家庭拥有绝对权力——生死大权,这就是家长的含义。这是对他的合法孩子(包括成年子女、他的奴隶和他的妻子)具有的绝对权力,当然,婚姻形式可能会把女方的父权移交给丈夫(见下文)。常有人说,家庭可以被视为“国中之国”。父亲的权威是绝对的,嫉妒心受到保护。在非常特殊的犯罪案例中,儿子和妻子可以从国家的监管下转移到家长的监管之下。[918]

在罗马,一个人的父亲只要活着,就没有人可以完全独立,尤其在财务和合同法中。一个成年儿子只有通过私产,即他父亲允许的某种托管财产,才可以获得自己的财产,但是这种委托任何时候都可能被取消。父亲活着的时候,儿子不能立遗嘱,不能继承属于自己的财产。儿子可能是行政长官,或甚至执政官,但是只要他的父亲还活着,他就仍然在父权的控制之下。不过,罗马的人口事实缓解了这一状况。差不多1/3的儿童在他们十岁之前失去父亲。到二十五岁时,人们通常会结婚,超过2/3的人获得独立。到四十一岁(执政官的最小年限),他们中只有6%的人的父亲还活着。父亲也可以“解放”儿子,这个词起初指把他从控制中解放出来,但是这好像并不普遍。

同样重要且复杂的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罗马人特别强调丈夫应当严格控制他们的妻子,不过实际生活中,这取决于夫妻缔结了哪种形式的婚姻。有三种结合形式,两种利用古代仪式。在其中一种形式中,夫妻在十位证人面前举办的合祭中献上用二粒小麦制成的饼。在另一种仪式上,父亲当着五位证人的面把女儿“卖”给她的丈夫。两种形式都具有把父亲对女儿的控制权移交给她丈夫的法律效应。她的财产也随之成为丈夫的财产,而她本人也被他控制。[919]

很难说妇女从这种安排中能得到什么,因此有必要指出还有另外的安排。还有第三种缔结婚姻的方法,正如罗马人所称的,“按照惯例”形成。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一起生活满一年,她就成为她丈夫的附属品。[920]同样,如果夫妻在一年中,有三个晚上分居,“惯例”就失效。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以不费周折地结婚和离婚,也不需要对方的同意。这些习俗影响到罗马人关于爱情和婚后共同财产的观念,后者其实并不存在。如果夫妻在证人面前缔结婚约,那么丈夫拥有一切。如果婚姻来自惯例,那么妻子的财产仍旧属于她,而且离婚后,也随之带走。[921]可能因此缘故,离婚和再婚在罗马非常普遍,并不奇怪。

法律对罗马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如果没有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决议就可以被认为无效。即使皇帝的敕令也不能忽视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的地位。正如普林尼说的,正是以这种方式,法律凌驾于皇帝之上,而不是相反。这是市民社会演进中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可以说,罗马法的巅峰是查士丁尼(527—565)的法典,它极大地塑造了现存的欧洲法,包括欧洲各国和它们的殖民地的法律。法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法学总论,阐述基本原理;学说汇集,是以往法学家的著作汇编;法典,历代皇帝颁发的法令汇集;新律,查士丁尼自己颁发的新法律。《查士丁尼法典》的组织结构确定了思想的演进过程,因此对于表明法学思想在罗马的发展方式尤其有帮助。它最为人所知,也是影响最大的部分是《民法大权》,它实际上是一种成文法,影响到民事管理以及宗教权力和特权的范围。在中世纪,《查士丁尼法典》在帝国的东半部分(拜占庭)更有影响力,但它是被12世纪的西欧重新发现的古典因素之一。

前面说到,法律是西塞罗时代学童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罗马的教育,整个学习程序,比之前任何地方都更有组织。巴比伦也有学校,古希腊有学园,在亚历山大港和帕加马出现了图书馆和学者。而在罗马,除了一个更广泛的学校体系和标准课程外,还有更多的公共图书馆(我们知道的有二十九家),出现了繁荣的图书贸易、有记载的第一个出版事业、文学批评的新发展、艺术品贸易(艺术展览很普遍)、室内装潢(尤其是马赛克)、在市中心用混凝土制造的大型剧场,以及一种新的文学体裁,讽刺文学。心灵生活、思想世界,比之前任何时期都更普及、更有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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