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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慧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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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过着安全和平的生活,不需要军队。”[384]

要是这样就好了……1959年,雷蒙德·达特发表了一篇关于更新纪灵长类动物下颌的分析,得出结论是,“它是被迎面而来、对准下颚左边的一记重击打坏的”。他认为,这个重击工具是一根羚羊肱骨。[385]在原始新石器时期,四种“非常强大的”新武器出现了,“一直到现在的这个千年为止,它们一直在战争中处于重要地位。它们是弓、投石器、短剑和硬头锤”。[386]西班牙的洞窟画显示战士拿着弓和箭,头领的头盔较奇特。其他的绘画显示射手排成一行准备发射。“纵队和横队的出现,意味着指挥和组织,是战术发明的代名词。”[387]其他绘画描绘的是保护士兵膝盖、生殖器和肩膀的铠甲。投石器在恰塔尔土丘使用,并且在公元前8000至前4000年间,整个中东地区出现了防御工事。[388]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和平的黄金时代。

到埃及的新王朝建立时,法老们能够把多达2万士兵投入战场。这意味着出现了庞大的组织和后勤支援。相比之下,在阿金库尔战役(1415)中,6000至7000名英格兰士兵打败了一支2.5万人的法兰西军队;在新奥尔良战役(1815)中,4000个美国人打败了有9000人的英国部队。两轮战车的引进意味着快速反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必要,进而促进了常备军概念的产生。在埃及,军队由专业军人、外籍雇佣兵(这里是努比亚人)组成,有时候还包括应征士兵。“士兵的管理者”这个头衔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将军”,任何时候都约为15人。[389]应征士兵由巡游全国的特派官员征募,他们被授权可以从100人中挑选1人。除了两轮战车外,亚述这个好战之国的惊人的军事力量还归功于这两个因素:铁器和骑兵。铁器,尤其是亚述人发现了如何在炽热的铁中加入碳产生渗碳铁,促进了带刃长剑的发展,而不是尖头短剑。[390]

鉴于马不是亚述土生土长的动物,他们获取马的方法是很特别的。剑桥大学的尼古拉斯·波斯特盖特教授于1974年在《亚述帝国的税收和征兵》一书中揭示了这一点。他指出,每天写给国王的“马匹报告”大约有2000份,国王在每省设两人专门寻找马匹并将它们运到首都。三个月中,这些被称为穆萨基苏斯的特使,每天向尼尼微送去大约100匹马。在马匹报告中提到的马匹数量差不多有3000匹,其中1840匹是“上轭的马”或用于驾两轮战车的马,787匹是供骑乘的马或骑兵用马。“虽然亚述人一直是最优秀的驾战车者,但是机动性更高的骑兵将很快取代他们,并且从公元前1200年左右直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坦克的出现,骑兵一直是世界上最精锐的部队。”[391]

美索不达米亚国王的职责之一是主持司法。(在早期城市里,不公被视为是对众神的亵渎。[392])几个世纪以来,人们认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是《旧约》中的摩西戒律。然而,20世纪初,这个观点被推翻了。法国考古学家在1901年和1902年在伊朗西南部的苏萨进行发掘时,出土了一座高达八英尺的黑色玄武岩柱(现藏于卢浮宫),并且被证实刻有公元前2千纪初期在位的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制定的法典。上面一部分是国王向坐在宝座上的太阳神马杜克或正义之神沙马什祈祷。石柱的其余部分,前面和后面,按水平方向都刻有漂亮的楔形文字。[393]自从法国考古学家的这个发现以后,法律的起源又往前推了几次,但是我们最好从后往前讨论这个顺序,因为这样法律概念的演变会更清晰。

汉谟拉比(前1792—前1750)是一位富有冒险精神的国王。他将首都设在巴比伦,把各地的神灵崇拜统一为马杜克崇拜。[394]作为这一目标的一部分,他在整个王国简化并统一了政府机构,包括法律制度。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在导论和结语之间现在可知的条文差不多共有三百条,排列如下:侵犯他人财物(二十条)、贸易和商业交易(四十条左右)、家庭(六十八条,涉及通奸行为、纳妾、遗弃、离婚、乱伦、收养和继承)、雇佣工资和利率(十条)、奴隶所有权(五条)。正如H.W.F.萨格斯告诉我们的,“《汉谟拉比法典》采取了明文法和决疑法这两种形式中的一种”。明文法是绝对禁止令,如“不可杀人”。决疑法的类型是:“如果一个人将钱财或物品交给他的邻居保管,而钱财或物品从邻居家中被偷走,那么如果找到小偷,小偷应加倍偿还。”导论明确说明,《汉谟拉比法典》在公共场所展示,供市民阅读或被宣读。[395]它们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成文法:它们是王室的规定,是一系列典型的案例而不是正式的原则公告。汉谟拉比欲将该法典在巴比伦王国全国实施,取代不同地方的早期地方法律。

我们从法典中可以看出,从法律意义上说,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自由人、平民和奴隶。平民可以通过服兵役或徭役来获取某些利益,从这个意义上,他们享有某种特权。例如,自由人的救命赏金是十个谢克尔银币;平民是五个;而奴隶是两个(第215—217条)。同样地,“如果一个人刺穿一个自由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要被刺穿”;但“如果他刺穿一个平民的眼睛,或打断后者的骨头,要赔偿一迈纳银子”(第196—198条)。按我们的标准来说,这样的惩罚是残忍的,但惩罚的目的没有太大区别。家庭法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不受任意欺凌及防止贫困和忽视。因此,虽然妻子犯了通奸罪,被处以死刑,但是她的丈夫可以宽恕她,并且国王也可赦免她的情人。这使他们免遭“捆绑在一起投入河中的下场”(第129条)。[396]正像很多苏美尔和巴比伦文学故事预示了《圣经》中的故事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预示了摩西的法律。例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欠债而被抓捕,并且将其妻子或儿子或女儿卖了换银币,或将他们送去扣押抵债,那么他们应在买主或扣押人家中服务三年;第四年恢复自由。”试比较《申命记》15:12—18:“你兄弟中,如有一个希伯来男子或一个希伯来女子被卖给你,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离开。”

在某些地方,《汉谟拉比法典》提到了法官并且论述了取消其资格的条件。听起来他们好像是专业人士,由国家支付费用。他们在神庙里或在庙门外工作,尤其是在供奉正义之神沙马什的神庙。不过,国王一直扮演上诉法庭的角色,可以随时干涉。巴比伦人不太关注抽象的公正理论,而更关注找到一种不会扰乱社会的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案件的双方都被要求宣誓,表示对裁决满意且不会进行仇杀。[397]将案件递交给法官时,没有诉讼代理,也没有盘问。法庭首先审查所有的相关文件,然后听取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陈述。任何作证之人都要先在众神面前发誓。如果证词有冲突,通过诉诸神明考验进行解决,即证人被迫跳入河中。这里的思想是,害怕神怒的念头会迫使撒谎的一方认罪。它似乎是起作用的,因为神明考验的做法在《圣经》时代仍在使用,在《民数记》中有所提及。[398]

所有这些听起来很有条理而且经过了深思熟虑。需要补充的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汉谟拉比法典》曾被采用,并且该时期现存的法律裁决并没有提到它的法律制度。

但是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不再是我们拥有的最古老的成套法律。20世纪40年代发现了用苏美尔语书写的一部更早的法典。[399]这部法典由依新的里辟依士他(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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