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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作为道德概念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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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作为道德概念的教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学具有道德的目的,我们关注的是教学行为本身的道德性问题。因为,仅从行为目的的角度,我们很难保证某种行为是否道德,教学行为也是如此。

教学首先是一个日常概念。我们常常用它来描述某种特定类型的社会活动,同时也区别同一行动主体所做的类似活动。比如:某人在向另一个人讲授“万有引力定律”,我们也许可以用教学来指示这种活动,同时也能够以此区分这个人查阅“万有引力定律”资料的活动。因此,教学往往被当做一个中性词使用。教学真的只是一个中性概念吗?日常用法中,我们只是用教学描述一种活动吗?以下的概念相似性分析所谓教学的相似性分析是将与教学同时指示类型活动的概念作出概念分析,揭示教学概念与其相似概念的差异。Thomas FGreenThe Activities of Teaching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71可以揭示出:人们不仅用教学描述某类活动,同时也在用教学评价活动形式上类似的活动。教学是内涵善的道德概念。“教学”是一族道德行为,它必须遵循某些道德原则。BO史密斯:《教学:定义》,载《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教学(下)》(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编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页。

一、教学不是教唆

《雾都孤儿》中,费金把奥利佛教成了一个扒手,使其成为“儿童盗窃集团”的一员,以此获得充饥的食物。我们能说费金在从事教学活动吗?从活动形式本身看,这种活动与某位体育教师教学生投篮没有区别,他们都采用示范的方法,让学习者观察、记忆每个动作,也给予他们充足的时间反复练习,直至熟练掌握,形成学习者的一项技能。但是我们更愿意称之为“教唆”而不是“教学”。为什么?汉语词典中,教唆被解释为:“怂恿指使(别人做坏事)。”中国科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40页。教唆概念中包含了恶的意图。费金教奥利佛偷钱技术是为了自己中饱私囊,而这损害了奥利佛。因此,在日常用法中,人们一般不用教学指示某种活动形式上符合、但明显存在恶的意图的活动。教学因而具有区分善恶的评价功能。

二、教学不全是讲述

教学活动不可能完全没有讲述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说讲述就是教学。首先,讲述是日常化的概念。我们每天都在向他人讲述事物,同时也在听取他人的讲述。虽然我们能从他人的讲述中获得教益,但我们并不把所有的讲述称为教学。因为讲述可能没有告知他人的意图。比如:一位倾诉人生苦旅的人,只想一吐为快,并不告诉他人什么。而教则意味着“教给某人什么”(teach someone that)或“教某人做什么”(teach someone to),这表示教是一种有明确意图的行为。但这是不是就可以区别讲述与教学了呢?不一定。试举一例:火车站、飞机场等处的话务员的讲述就包含一种让乘客明确知道火车、飞机等出发、到站的时间安排表,希望乘客不要耽误出发时间的意图。但是,我们只会说话务员在告诉乘客一些东西,而不能说话务员在教乘客。因此,我们常见的把教学定义为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并不能将教与非教的讲述区分开来。说有些教师在有目的地教学,还不如说他们在有目的地向学生讲述着什么。这种讲述与话务员向乘客讲述时间安排表,只有内容的不同,而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把教学简单定义为一种有意图的行为是笼统的,既不能将之与讲述区分,也没有道出其本质。

我们还需要将思维向前推进。除去“意图”,还有什么使教与讲述得以区分?再分析话务员报时的例子:话务员的目的是在公共场合公布信息,希望所有人都听到,但是他并不承诺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都听到,并且听进去。只要话务员按时以足够清晰、标准的语音报告安排表,那么,没有理由要求话务员承担有些乘客没有听到信息的指责。人们可以指责扩音设备不好、播音次数不够、领导安排不当,话务员却是可以免责的。教者也可以如此吗?一位口齿伶俐、讲授清晰的教师在教授知识后,仍有一些学生没有学会。我们能完全原谅他吗?他自己能原谅自己吗?虽然,事实是每一次教学并不一定完全取得预期的成功,我们也并不一定去严厉指责、处罚这位教师,但是,教育行政领导、家长不会无动于衷、视为当然。这位教师也可能在知道教学结果后自责、自省、自警。由此可以看出,教与讲述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讲述不对他人是否听到负责(这不是说讲述可以不负责,有时讲述者要对自己讲述的内容可能造成的问题负责),而教需要承担他人学的责任。在摩尔(TWMoore)看来,这就是教需要?责任自识”(recognition of responsibility),这是教成其为教的重要标准。TWMoorePhilosophy of Education:An Introduction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pp69—70因此,我们可以把教进一步定义为:承担责任的利他行为。这就是教与讲述不同之处,即教学有道义上的责任。让我们回答对第一章教例3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说,那位教师不是在教学,因为他放任课堂,没有承担起对学生学的责任。他的行为只能被称为“讲述”,他只是在告诉学生一些价值知识,即使退一步讲,勉强将这种讲述看做一种教,这种教也不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教。无论如何,那位老师的教在道德意义上是要受到指责的。

三、教学不应是灌输

通过对教与讲述概念的分析可知,我们之所以把一种行为称为教而不是讲述,主要是教内涵利他的道德责任。用这一标准,我们是否能区分教与灌输呢?试举一例:如果教授“哥伦布是第一个发现美洲大陆的人”,灌输者总是力图让被灌输者把它作为绝对真理加以接受。如此,灌输符合刚才提出的教的两条标准:灌输有可能是有意图的活动,灌输者可能怀有强烈的行为动机;灌输者也有可能是利他的负责的人,他自认为传递的信仰对被灌输者是有好处的,强烈要求对方无条件地接受。由此可见,区分教与讲述的标准不足以区分教与灌输。我们还需进一步思维。首先让我们从对灌输一词的日常用法分析入手。在汉语中,“灌输”一词有两条基本含义:第一种意思是把流水引导到需要水的地方;第二种意思是输送思想、知识等,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68页。这是第一种意思的引申义。显然,灌输是一个中性词,它表明了知识、信仰等由外到内的输送过程。这个过程隐含了一个前提,即灌输者坚信由外到内传输的思想、知识是有价值的、值得输送的。在这一点上,灌输与讲述是有区别的:从行为上看,讲述也在传递某种知识、信息等,但讲述者一般不承诺自己对所讲的东西绝对信仰,因此讲述者有可能只是“传声筒”。所以上述汉语辞书中对灌输的定义过于宽泛,没有将灌输与讲述作出区分。在英语中,与灌输对应词是“indoctrinating”,它含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对灌输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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