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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理性多元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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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法了结终极价值之间的冲突,这正是我们的命运所在。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36页。雷蒙·阿隆(RAron)认为韦伯这种价值冲突的宿命论是值得怀疑的,这致使他假定人类价值的魔鬼根源:每个人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上帝,但在选择中理性的缺席使他们的上帝有可能就是魔鬼,同时也使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把上帝与魔鬼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人终将丧失善恶标准,最终走向纯粹而简单的虚无主义。但是阿隆不相信人生是虚无的,而相信人类的选择有理性为基础。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要杀人”等道德禁令并非毫无根基或非理性。陈喜贵:《阿隆对韦伯相对主义的批判与超越》,载《现代哲学》2001年第1期。

总之,相对主义放纵个人的意志,否定理性参与价值生活的可能,夸大了人与人之间价值的不可理解性,最终可能通向价值虚无主义。这种相对主义会造成社会生活的分崩离析,以及个人精神生活的极端封闭,最终造成人的退化。我们赞同积极的价值多元主义:一方面,我们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可通约,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不能以某种所谓的权威价值压制其他价值,而应该尊重价值差异;另一方面,必须看到不同价值之间存在可理解性,价值差异可以成为丰富人性的价值资源,我们相信在相互交流中,不同价值间可能达成一种动态平衡,也就是实现不同价值共存的状态。人的理性在实现价值共识、共存的问题上能够有所作为。

(二)互竞的多元论调

多元论,也被称为“多元主义”,是一个复杂的大家族。当代价值多元论的鼻祖伯林所持的是一种斯多亚式的、充满了悲剧性冲突的多元主义。这种多元主义直接导出反至善论的结论,即多元论是善的多元论、有价值的生活方式的多元论和值得选择的目的的多元论。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但是,另一位多元论者拉兹则用至善论限制多元主义,提出了所谓的“至善论的多元主义”。他把多元主义理解成“存在可以从中选择的多种多样的有价值的选择项和有利的选择条件”。同上,第211页。格雷则把多元主义推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他不仅强调价值的不可通约性,还认为各种价值本质上是互相竞争的,既不存在所谓的至善,也不存在罗尔斯(JRawls)提出的“反思性平衡”,没有哪一种价值可以真正解决多种价值之间普遍存在的冲突,价值多元主义只是提供了一种“权宜之计”。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我们赞同的是一种理性主导的多元主义,它不同于一般的包含非理性的多元主义。如同罗尔斯所言,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多元是持久自由制度背后人类理性力量长期作用的结果。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人类有关正义、平等、友爱等形成的不同的价值认识,是人们在不同文化、不同地域长期生活的过程中理性选择的结果,我们应该珍视这些人类理性所形成的各种价值,而不能屈从某些疯狂的、侵略性的非理性的涉入。赞同理性多元论的另一个理由是:只有承诺价值多元出于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我们才能够讨论价值多元问题,才能凭借理性思考如何在价值多元的条件下形成某种稳定的生活秩序。否则,非理性过度介入,可能使得价值多元滑向价值相对主义,把价值多元问题转变为个人非理性的偏好,那样价值多元问题就将无从讨论,因为“趣味无争辩”。

(三)多元中普遍价值的可能

价值多元并非绝对的价值排斥与不可理解,这是否能推导出价值多元中可能存在共同价值的结论呢?有论者认为,价值多元论“它并不像人们以为的那样是允诺人们能够并行不悖地同时实现多个价值,恰恰相反,它强调的重点毋宁是:各种价值之间乃是彼此冲突、相互抵牾、难以调和的,因此,实现某一价值几乎总是会有损于其他价值,而未必是促进其他价值”。甘阳:《重提价值多元论》,载《将错就错》(甘阳著),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57页。这实质是把多元与一元完全对立了起来。伯林的回答是暧昧模糊的,可能由于对历史上价值一元论对人性的压制的过度忧虑,他只用了“难得的平衡”以赛亚·伯林:《论追求理想》,载《哲学译丛》1998年第3期。表达处理价值多元的基本观点。其实,“难得的平衡”本身就表现了一种普遍价值的诉求。我们认为,价值主体的特殊性与自主性必然导致价值的多元,但不必然导向相对主义即不同价值之间的绝对排斥、价值主体之间完全的对立与不可沟通。人与人之间共通性的存在确保了价值理解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共通性不是外在于人的、先天存在的某种永恒的“一”,而是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运用理智不断地“寻找共同点”。因此,在我们看来:多元之中可能存在普遍的价值,价值多元中可能存在普遍价值,“多”中存在“一”。这种“一”不是“单一”,而是有主有从,有层次、多方面的和谐统一;其“主”的部分,也不是由过去的“单一”或现在实行中的另一个“单一”来承担,而由不同文化模式中的精华部分有条件、适度地整合而成。叶澜主编:《“新基础教育”探索性研究报告集》,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02页。

这种“一”具体表现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底线”。“底线”常常只是不同价值之间的一种近乎中性的调和妥协,它往往是条件性或工具性的而非目的性的价值,是人们为了交往生活的便利而达成的基础性“契约”,法律法规就是“底线”的现实表现形式。但是,它不具有理想性,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但不能引导人们走向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交往沟通,而且,随着价值多元范围的扩大,“底线”会不断下降以适应更多的特殊情况。另一种类型是人人都认同且能够执行的普遍价值,其最高层次是“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李德顺:《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在广泛的交流中形成“类主体”是实现这种价值体系的基础。它不是由某个机构、某个权威主观设计的价值体系,而是不同价值取向的人在交流中,相互借鉴、扩大视野,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追求。

另外,价值多元总是与文化多元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们的社会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而不同文化背景对人的塑造和规定可能是很不一样的。相应地,在不同文化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人对同一事物的理解可能也不相同。正是在这种复杂的互动中,实现了价值的再造或不断地更新。事实上,在某一范围内不一定存在绝对的、惟一的价值,而往往是多种价值并存,其中某一种价值起主导作用,构成社会价值的主干,另有一种或几种价值起辅助作用,共同形成一种有主有从的社会价值格局。比如:我国的传统价值格局是,儒家、道家、佛家以及各种民间价值杂糅而儒家为主的“多元一体”的格局。欧文·拉兹洛(ELaszlo)说:“统一性完全不同于一致性,它不是基于消除各种差别,而是基于使这些差别在一个和谐的整体中整合。”苏国勋等:《全球化:文化冲突与共生》,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这种思想正是儒家传统思想“和而不同”的折射。“和而不同”语出《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原意是说君子用自己正确意见来纠正别人错误意见,使一切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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