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十二章 人去政息:养廉银改革的失败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仁政观念阻止税收增长达到一个有可能毁坏小农经济的水平。然而,无法扩展财政基础只能引起地方与中央政府重新争夺有限的资源。”

除了把火耗和养廉银的标准固定化,乾隆皇帝还大力削弱了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自由支配权。雍正年间,省级政府征收的火耗归省政府自行支配,并不需要上报户部。乾隆却把省级财政支配权上收中央。地方官员要把每年火耗征收的数目汇报到户部,如何使用也要经过户部一一批准。“如果未得到户部的同意而对地方工程项目进行拨款,将遭到弹劾。然而,许多这种类型的开支都是紧急事情,比如抢修道路、桥梁甚至决口,官员常常没有时间走完户部所规定的烦琐程序。这种情况下,即便开支是合法的,相关官员也要为动用经费负赔偿责任。”

乾隆朝的财政制度僵化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我们在《宫中档》中见到这样一份奏折,直隶巡抚方观承在乾隆十七年(1752年)上奏,要求户部批准以下几项“重大支出”,其中包括密云县两条河流上卫兵工食银48两,水手工食银105两,赏赐给两个节妇的官方津贴银12两。这份奏折“生动地表现了征求户部同意支出的多样性和小数额”,让我们看到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控制细化到了什么程度。在这种制度下,“许多在处理地方财政时富有创造性和革新精神的官员反而遭到处分,也就不足为奇了”。

通货膨胀的现实与乾隆制度僵化之间的冲突,通过广东巡抚鹤年的例子可以看得很清楚。按惯例,广东省负责为中央购置白蜡。然而,因为通货膨胀,白蜡的价格从部价定价三钱,已经涨到了市价九钱五分三厘。如果是在雍正时期,这个差价可以由省里的火耗加以弥补。但是,乾隆年间,这一调整必须经过户部批准。然而,当巡抚向户部提出这个请求时,户部毫不犹豫地以“不合制度”为由予以否决。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没有别的选择,他们不约而同又一次开始在地方上偷偷征收“附加费”,雍正皇帝担心的“耗外加耗”大面积出现。



历史似乎又回到了原点,乾隆皇帝正确的应对方式是效仿父亲,进行一次新的财政体制改革,大幅度地提高官员收入,把他们从收支不平衡的桎梏下解放出来。

但是乾隆拒绝这样做。相反,因为财政紧张,他开始不停地打官员们那笔养廉银的主意。已经大大缩水的养廉银,在乾隆晚期又开始遭受朝廷的七扣八扣。比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浙江省修筑石塘,因为物价上涨严重,工料物价“今昔不同”,原来估算的工程造价,竟然短缺二百万两之多。这些短缺的经费如何弥补呢?乾隆要求,浙江通省官员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起,每年各捐养廉四分之一。

这种做法并非乾隆创新,而是康熙时的旧例。康熙时期,因为地方公用不足,皇帝经常要求官员们捐出俸禄,要求吏员捐出工食银,但是雍正皇帝对这种剜肉补疮的做法极为反感。并不需要太高的智商就能想明白,把本来不多的工资捐出之后,官吏们不可能甘于喝西北风,他们肯定要从老百姓身上想办法弄钱,而且还会层层加码,本来只需一万,最终会从百姓身上克扣三万,国家受到的损失反而更大。所以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他在湖广总督杨宗仁的奏折上批示如下一段话:“再捐助一事,朕甚不悦。……如有不肖督抚虚应捐助一万之名,而加倍取之于百姓两三万不止,拖欠钱粮、亏空仓库,合盘算来,所捐仍出于朝廷,如此等有害无益之举,尔可极力为朕改革。”

但是乾隆皇帝完全不理解父亲的思路,这种临时抱佛脚式扣款,从乾隆晚年起渐渐成为常态。嘉庆亲政之初,福建巡抚汪志伊说闽省官员“实得养廉不及一半”。福建所管辖的台湾情况更糟糕,据说当地官员的廉俸“非扣罚,即公捐,非部规,即私例,有名无实,百不一存”。[3]

嘉庆皇帝继位之后,也顺理成章地沿用这一“祖制”,靠扣发官员养廉银来解决一时的财政窘迫。比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四月,因为“贼匪滋事”,直隶动用军需约九十万两,皇帝命令“于现在大小官员养廉内分作十五年均匀摊扣归款”。

本来就不足花用的养廉被扣得差不多了,现实又是“百物翔贵”“委难敷用”。官员们应该如何自处呢?毫不奇怪,贪污腐败又一次开始横行,“贿赂公行,已非一日,原情而论,出于贪黩者犹少,迫于穷困者实多”。“不得已设为名目,取给下僚。”陋规体系全面死灰复燃。嘉庆初年,洪亮吉在上书中具体指出了当时陋规横行的情况:

出巡则有站规、有门包,常时则有节礼、生日礼,按年则又有帮费。升迁调补之私相馈谢者,尚未在此数也。以上诸项,无不取之于州县,州县则无不取之于民。钱粮漕米,前数年尚不过加倍,近则加倍不止。督、抚、藩、臬以及所属之道、府,无不明知故纵,否则门包、站规、节礼、生日礼、帮费无所出也。州县明言于人曰:“我之所以加倍加数倍者,实层层衙门用度,日甚一日,年甚一年。”究之州县,亦恃此督、抚、藩、臬、道、府之威势,以取于民,上司得其半,州县之入己者亦半。初行尚有畏忌,至一年二年,则成为旧例,牢不可破矣。诉之督、抚、藩、臬、司、道,皆不问也。

历史又流转回到了雍正初即位时面临的困境,再次燃起的腐败之火,比原来更有破坏力。



陋规在物价压力下生长壮大,这一过程在漕运的“帮费”中体现得最为典型。

清代,北京是粮食消费最集中的地方,除了市民吃饭,还有宫廷消费、供养军队等都需要大量粮食,此外,当时给百官发俸禄,也有一部分是发放粮食,称为“禄米”。所以漕运对北京很重要。所谓漕运,是朝廷在南方某些指定的省份征收税粮,然后把这些粮食经由水路运往北京。

如果漕运停止,北京城就要挨饿。因此对南方这些指定省份来说,漕务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公务,由此就诞生了一项很大的花费,叫“帮费”,也就是指州县政府帮助运粮船运输的费用。

本来,运输漕米这个事与州县官员无关。朝廷的规定是,南方这些省份的州县官员只负责从老百姓那儿征收漕米,并且把这些漕米安全地送到船上,就完事大吉,可以拍拍手回家了。

运输漕粮本来是由国家指定的工作人员“旗丁”,也叫“运丁”,也就是负责漕运的兵丁负责。这些负责漕运的旗丁本来有国家法定的报酬,还有国家提供的运输经费,这些与州县官员本来没有任何关系。但问题是,旗丁的报酬标准和运输的经费标准都是在清初确定的。而清代中期通货膨胀之后,旗丁的收入就相当于原来的三分之一,“所领一石之价,仅敷买数斗之粮”,这些收入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生活的需要。“今昔粮价不同,人口浩繁,买食不敷,丁力未免拮据。”与此同时,清中期后,运河河道年久失修,遇到浅阻之处,需要雇人拉纤,运输经费在通货膨胀后本来已经缩水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增加的成本,经费更是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朝廷本来应该重新制定标准,把旗丁的工资和运输经费提高至少三倍。嘉庆四年(1799年),漕运总督蒋兆奎就以“诸物昂贵旗丁运费不敷”,奏请每石漕米增收一斗,作为补贴运费,嘉庆皇帝以“事属加赋,断不可行”予以驳回,并严旨申饬:“若谓时值物价较昂,则又不独旗丁为然,如各官俸廉、兵丁粮饷,概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