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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雍正皇帝的“高薪养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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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雍正感觉到了改革的阻力。很明显,中央官员高高在上,不了解地方财政运作实情,多数人囿于成见,固守教条。而地方官员因为身处实际政务之中,所以能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

眼看着公开讨论不能取得统一意见,雍正决定乾纲独断。雍正二年七月初六日,皇帝发表长篇上谕,详细论述火耗归公及养廉银改革的必要性,表明了他坚决改革的态度。

皇帝首先批评朝中大臣的见解和建议不合实际:“今观尔等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合。”

雍正说,火耗的产生有其客观理由。他并非不愿意减轻民众负担,而势有不能: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

他说,过去各地官员私征火耗,银钱多入私囊,弊端很多,比如造成官吏的贪污、陋规的横行、国库的亏空和农民负担的加重等:

且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藉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

雍正问道: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

也就是说,百姓所交,不论税还是费,本来都应该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现在以私征的方式进行,就变成了州县官员掏自己的腰包来养活上级,上级就不得不感恩他们,这显然是是非颠倒。如果把火耗征收的权力上收,就变成了上级拨经费养活基层官员,这样才合政体。

所以,要改革大清财政体制的积弊,就必须实行火耗归公,从而把耗羡银两的控制权由州县转到各省督抚的手中,一改过去“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为“上司拔火耗以养州县”。这样一来,“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18]。

因此,雍正毅然谕令将此项改革“通行天下”。这道上谕充分显现出新一代君主的朝气和强势。



火耗归公和养廉银改革在朝臣的怀疑中在全国推广,不久之后,各地情况汇报上来,大家发现,改革的效果非常好。

第一个效果是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在改革诏书中雍正曾说,火耗征收由州县政府征收改为省政府统一征收,可以降低火耗率。因为地方上征多征少与地方官实际利益不挂钩,这样可以避免他们滥收、多收:

耗羡与正项同解,分毫不能入己。州县皆知重耗无益于己,孰肯额外加征乎?

事实证明,雍正这个判断是正确的。火耗归公由省政府公开进行,收到的钱进不了地方官的私囊,与地方的利益并不直接挂钩,因此,火耗征收率普遍降低,人民的隐形负担相对减轻。改革之后,山西省的火耗率由原来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降到了百分之二十,河南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降到了百分之十三,山东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降到了百分之十八。这样一下子就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局面。

第二个效果是财政状况大幅好转。火耗归公之后,各地财政亏空有了稳定的弥补渠道,数年间,各地亏空基本上补额完毕,雍正三年(1725年),国库存银上升到六千万两。魏源后来总结说,乾隆盛世国库充足,也是因为雍正打下的坚实基础:“户部存银……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两,至乾隆五十一年,虽经南巡、蠲免西北用兵等巨额开支,仍存七千余万两”,“皆雍正十余载清厘整饬之功”[19]。

中央财力有了保障,就有能力惠及民生。遇到灾年,雍正开始经常减税。比如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皇帝谕户部:“数年之中库帑渐见充裕。……特恩将蠲免之例加增分数,以惠烝黎。其被灾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三分,六分者,著免一分。将此通行各省知之。”

第三个效果是地方公共事务得以开展。火耗归公缓解了中央与地方行政间的紧张,使地方各级政府获得了相对充裕的收入,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火耗归公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地方政府资助的工程,改善了一些地方的交通、公共福利和水利设施。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近代国家发展的重要一环,即对政府职责的认识已超越了赋税的征收以及维持公共秩序”。



第四个效果是贪腐得到了有效扼制。

官俸太薄,结果自然是清官吃不饱饭,贪官贪婪无忌。比如康熙初年御史赵璟所说:“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20]雍正认为,要反腐真正有成效,就要解决官员收入问题。否则,怎么教育、多少禁令都没有用:“若图稳之好听,……又不管其养资,但泛言不许扰害地方百姓,恐众属员未必诚服”(朱批谕旨石文焯奏折)。

所以雍正说,他要求的只是清廉,而并不是让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诸凡总期尔合于公慎而已,朕未有令尔等地方大吏至于困苦之心”,“未有枵腹从事之理,但不欺隐,于分外贪取,即为可嘉耳”(朱批谕旨常德寿奏折)。

雍正皇帝按各级官员的官职高低、事务繁简,给全国地方官制定了不同的养廉银标准。一般来说,雍正年间,总督每年的养廉银为20000两左右,巡抚为15000两左右,布政使为10000两左右,按查使为8000两左右,道府为5000两左右,州县为1000两至2000两。养廉银数额超过了他们各自俸银的数倍、数十倍乃至一百多倍。

养廉银制度使官员的薪俸收入有了明显增加,让他们仅凭工资就能过上体面生活。以前地方官员大部分人虽然名义上工资不高,但灰色收入极高,而且国家无法监管,实际上让大部分人都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和“窃贼”,生活在罪恶感之中。“以下养上”的财政格局也让官场上不得不官官相护。

养廉银改革则让官员的收入显性化、透明化、制度化。用现代术语讲,火耗归公是一个从预算外资金转化为预算内资金的过程。与预算外资金相比,预算内资金具有规范、稳定、公开和透明等优点,有利于阻止腐败滋生,有利于控制宏观税负。养廉银改革使财政资金由省级政府支配,规范用途,拨给下级,划清了公私界限,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程序。改革之后,下级没有必要,也没有财力向上行贿,上级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管下级。这就打破了长期形成的“下养上”的局面,增强了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发放养廉银数额虽然庞大,但实际上只是变暗为明,并没有加重人民的负担,也没有加大朝廷开支。

更重要的是,在养廉银改革之后,雍正就可以正式禁止“陋规”。雍正说,厚给养廉,就是要让官员“从容不窘”,则自然不贪。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实施后,官员的合法收入已经可以满足需要,收受规礼自然就少了最重要的借口。在此基础上,雍正皇帝开始禁革陋规。他明令禁革一切节礼:

在地方官薪水之资自不可缺,但于属员之手接受节礼陋规,则断乎不可。目今各省内或有尚未分给养廉之员,著各省督抚悉心商酌办理奏闻。宁可以州县应出之项解至藩库从公发给,而不可使其自相授受,废公议而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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