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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康熙:“最宽仁”皇帝制造“最畸形”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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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五月,康熙皇帝曾经命人调查地方存留问题。他对大学士马齐等说:“从前各省俱有存留钱粮,有此项钱粮,公事费用,于地方百姓大有裨益。不知何年入于应解钱粮项下解交矣。今每省地方存留钱粮数目若干,着查明具奏。”[42]这道谕旨似乎表明,他要着手解决这个关乎大清王朝发展的根本问题了。

但是这项改革难度极大,因为它涉及中央衙门和官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中枢层面就遇到了很大阻力。马齐等人查了半天,最后上奏表示,因为数据头绪太多,所以他们一时没查明白。康熙令再查具奏,但是马齐等人继续采取拖延战术。时间一长,康熙就忘了此事,再未见到下文。

这说明,康熙晚年已经无力兴革。

康熙皇帝早年积极有为,但是晚年却失去了锐气。从康熙统治中期起,他在政治上的保守倾向就越来越明显,这从他对赴任官员的训诫中就可以看得出来。他对官员的要求,由早年的积极有为,变成了中年之后的“不生事,不更革”。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三月,甘肃巡抚依图陛辞,康熙皇帝对他说:“尔到地方,当洁己率属,修守成例,若纷更一次,则民受一次之累。如有甚不便民之处,方可更改。”[43]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九月,江苏巡抚郑端陛辞,康熙交代说:“尔只须公尔忘私,亦不必吹毛求疵,在地方务以安静为善。”[44]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四月,云贵总督郭瑮陛辞,康熙说:“云南粮食丰足,地方太平,尔但当加意爱恤兵民,不得生事。”[45]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十月,四川巡抚年羹尧陛辞,康熙嘱咐道:“尔不可学从前汉军行事,总之以安静为要耳。”[46]

康熙五十年(1711年)三月,巡抚潘宗洛陛辞,康熙重复道:“今天下太平无事,以不生事为贵,兴一利即生一弊,古人云‘多事不如少事’,职此意也。驭下宜宽,宽则得众,为大吏者,若偏执己见,过于苛求,则下属何以克当。”[47]

…………

除了政治上更加倾向保守,康熙晚年没有进行必要的改革还有一个原因是,他晚年疾病缠身,因为太子的问题耗尽了精力。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比例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税收体制的根本调整,波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晚年的康熙已经调动不起这样大的心力了。

除了地方留存问题,对于“永不加赋”政策的弊端,当时大臣也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比如康熙时期的治河名臣靳辅就曾经说,如果按照实际的需要,大清朝“每岁额赋亦应有粮二千四百三十万石、银八千七百四十八万两”[48]。而现在征收的税赋还不及此实际需要的三分之一。他说,赋税并不是一味地越轻越好,赋税过轻将造成“水利不修”“赋轻民惰”和“生者寡而食者众”三大弊端。

对于“永不加赋”的后果,后来人看得当然更为清楚。乾隆年间的名臣陈宏谋就曾指出,僵化的财政制度完全制约了中央及地方的财政开支,这只能造成经济停滞。他说,地方政府因为缺乏经费,不敢轻易举事,各省督抚也都视动用国帑兴办利民之事为畏途,“司计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可免目前驳诘,又可少日后干系”,他深为忧虑地说:“人人如此,事事如此,地方诸事,日就废弃,亦非长策也。”[49]

对于“永不加赋”的这些弊端,自诩英明的康熙皇帝当然不可能毫无察觉。但是康熙晚年恪于自己的“好名”,汲汲于沽名钓誉,说什么也不愿意损害自己“爱民如子”、减轻百姓负担的“美名”,绝不允许有人动摇这一政策。



事实上,从康熙后期起,大臣们就不停地上疏,建议把无法监管的火耗公开化,明定标准,大大方方地征收,明明白白地监督。有人“请定火耗数目。揭示州县,明白晓谕州县官,于定数之外多取者,即行参奏”。有人建议“于征粮之内,明收加一火耗,一切陋规概行禁止”。由地方官私自征收变成政府公开征收,收来的钱一是可以弥补各地亏空,二是可以“量留本官用度”,也就是说,用于官员的生活和地方建设。这其实就是后来雍正皇帝“火耗归公”和“养廉银”改革的基本思路。

但是康熙皇帝坚决不同意这一做法。他说,他刚刚宣布对天下百姓“永不加赋”,又公开同意地方官员在税外征收火耗这样的费用,这样一来,无异于破坏了他“永不加赋”的承诺,将会导致他蒙受“加征”“加派”的恶名。他决不会承担起这个罪名。所以,他多次坚决拒绝这个方向本来非常正确的建议。他看似聪明地说:“此事大有关系,断不可行。定例私派人罪甚重,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官用度不敷,故于正项之外,量加些微,原是私事。朕曾谕陈瑸云,加一火耗,似尚可宽容。陈瑸奏云,此乃圣恩宽大,但不可明谕许其加添。朕思其言深为有理。今陕西参出亏空甚多,不得已而为此举,彼虽密奏,朕若批发,竟视为奏准之事,加派之名,朕岂受乎?”就是说,耗羡原来是地方官的“私事”,地方官增加火耗的征收,皇帝只能默许,绝不可以下明谕批准,不然老百姓就会骂皇帝。如果默许,这个骂名就由地方官来承担。他还说:“民间火耗只可议减,岂可加增?朕在位六十一年,从未加征民间火耗,今安可照伊等所奏加增乎?”[50]这充分显示了康熙的“好名”心态和“鸡贼”之处。



既然没有勇气调整中央地方财政分配比例,也不敢突破自己“永不加赋”的承诺,康熙皇帝就只能默许陋规的存在。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如果没有陋规,官员根本无法生活。“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身为大臣,寻常日用岂能一无所费?若必分毫取给于家中,势亦有所不能,但要操守廉洁,念念从爱百姓起见,便为良吏。”[51]

不改革不完全财政制度,提高官员工资,就只有一个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官员们偷偷去搞灰色收入。所以,康熙皇帝私下里对大臣们“交底”,认为“规礼”是官员们的“应得之物”,他对官员“一意从宽不察察于细故也”。比如他在直隶总督赵弘燮关于陋规的密折里曾这样批道:“外边汉官有一定规礼,朕管不得。”[52]

康熙晚年,浙江巡抚朱轼在密折中说,工资根本满足不了生活需要,因此要求“浙省钱粮正项之外,余银八千余两,皇上如将此项赐臣以养家口,臣必尽职料理地方”。这实际上是自辟“养廉”。康熙皇帝不但一口同意,而且还加以鼓励。他批道:“似此等事,奏得最是。”[53]

上文提到,江西巡抚白潢曾在奏折中一一列明巡抚衙门的陋规收入,其中还表示,“每年盐商规礼银一万两”,他打算以后继续收。对此,康熙批道:“此项该收。”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川陕总督鄂海在密折里开列了一个下属官员馈送礼品的单子:“巩昌布政使送二百四十两,四川布政使送四百两,陕西提督、总兵官由伊等份额所得东西内,各送二百两,四川提督送二百两,总兵官各送一百二十两。因西安粮道、四川按察使兼理盐务,俱各送二百四十两,总计算之,一年可得一万六千余两,将此按前面所列事项粗略算之,需银七千余两,仍余八千两,奴才养家口私用敷用。”[54]

鄂海请主子指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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