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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陋规”:一种制度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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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陋规之名因此多如牛毛,总名之下,还有子名,子名之外又有别称,同一名目又因官、因地、因时,各有不同的内容。这样一来,“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赋者有之。”[25]本来应该在正税之外多收百分之十,最后可能变成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个别情况下,甚至是百分之百至百分之二百。有的偏僻的州县,天高皇帝远,地方官敢收到百分之百至百分之二百。也就是说,附加税比国家正税还要高,从字面看上去,收了一百斤,被鸟和老鼠吃掉二百斤,或者说,收了一百两银子,熔铸时流失了二百两,这未免滑天下之大稽了。“火耗”加征,因此就成了清代的一个著名恶政。

第二是官员集体腐败。

陋规的滋生和恶性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形成了从督抚到司道到知府再到州县的分肥体制。雍正皇帝分析陋规的危害性时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

惟督抚有欲……司道早窥之而传于郡守,郡守转传于州县,不肖州县官欲恣取饱囊,辄先迎合意旨,出私积以进之,私积既涸,旋那正项,或拜门生,或为干男,常例馈送之外,复有加增,始为之尚不自觉也,久而空矣,又久而益空矣。犹且百计竭蹶,以工其献媚,藩臬道府从而效之,接踵而需索,其后遂以一州之赢余,快各上司之追求,库帑安得不空?督抚尚安得辞其责哉?[26]

督抚依赖藩司(布政使)提供经费,藩司依赖府道,府道依赖州县,上级官员在经费上有求于下级变通帮忙,所以不得不交好他们,当老好人。“或以柔和交友,互相侵挪,或先钩藩司短长,继以威制勒索,分肥入己。”所以下级“有所藉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在你赠我馈中,整个官场编织成一张张关系网,官官相护,盘根错节,结成利益集团,牢不可破。中央政策很难在地方贯彻执行,这在无形中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力。

那么,大清王朝的陋规在何时形成了“非正式经费体系”?面对陋规,皇帝们又采取了什么样的办法呢?

* * *

[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雍正元年正月初二日至九月二十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4—195页。

[2]《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1979年影印本,第743页。

[3]《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雍正元年正月初二日至九月二十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5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黄山书社,1998年,第106页。

[5]《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雍正元年正月初二日至九月二十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5页。

[6]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费成康、王寅通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7]《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01页。

[8]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2009〕143号文,发布时间2009年10月日。

[9]张玉柱:《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十四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62页。

[10]李春梅:《清朝前期督、抚陋规收入的用途》,《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2期,第40页。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八册,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江西巡抚白潢奏为据实胪列巡抚衙门各项旧规折,档案出版社,1985年,第8页。

[12]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4页。

[13]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1—192页。

[14]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52页。

[15]《皇清奏议》卷七,《林起龙严贪吏以肃官方疏》,转引自丁守和主编:《中国历代奏议大典》(清代、太平天国卷),哈尔滨出版社,1994年,第43页。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08页。两江总督长鼐奏报未收受下属官员礼银折,康熙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17]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百一十七,《朱批石麟奏折》。文渊阁本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18]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页。

[19]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84页。

[20]谢金銮:《居官致用》,徐栋辑:《牧令书》卷三,持家。转引自《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518—519页。

[21]汪辉祖:《学治续说·陋规不宜遽裁》,中华书局,1985年,第53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67页。两江总督长鼐奏闻所得份数银两并将余银用于公务折,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黄山书社,1998年,第106页。

[24]胡林翼:《胡林翼集》第1册,岳麓书社,2008年,第332页。

[25]丁守和主编:《中国历代奏议大典》(清代、太平天国卷),哈尔滨出版社,1994年,第245页。

[26]张玉柱:《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二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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