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章 宋代:“高薪养廉”的得与失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因为宋代把吏员作为百姓为国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们义务为国奉献。宋神宗时期虽然创立“仓法”,也称“重禄法”,提高了吏员俸禄,但是主要针对的是中央机关的吏员,地方上的情形并无很大改善。因此,宋代初年,稍有资产的人都不愿为吏。

虽然没有工资,吏员们却还要承担许多不合理的负担。比如他们要负责筹备过境官员迎来送往、食宿赏玩的开支,备办官员生日的送礼等支出:“县官日用,则欲其买办灯烛柴薪之属;县官生辰,则欲其置备星香图彩之类;士夫经从,假寓馆舍,则轮次排办;台郡文移,专人追逮,则裒金遣发;其他贪黩之令,诛求科罚,何可胜纪。”他们在各级官员眼中,就是可以任意拔毛的羊。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如果地方赋税征不上来,要由负责收税的吏员代缴。“岭南民有逋赋者,县吏或为代输,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34]所以,吏员如果不营私舞弊,很容易将自己弄得倾家荡产。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极少数老实的胥吏可能真的宁肯倾家荡产,也不为害百姓,绝大多数人则注定要“蚕食百姓”。而他们蚕食百姓的机会,又唾手可得。

科举时代,进士举人的腹中只有几句圣人之言,对于治理地方,并无任何专业知识,所以很多公事都要交给胥吏具体处理。正如王安石所言:“文吏高者,不过能为诗赋,及其已仕,则所学非所用,政事不免决于胥吏。”(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吏员是专制权力的终端,他们处理的事务表面上看琐碎细小,但是关系百姓生活甚重。宋代的知县以三年为任,很多人只当了一年半载即赴他任,但是吏员却长期在本地工作,了解地方民情。所以,刚到任的官员不得不高度依赖吏员。

所以科举时代,吏员的势力往往强过主官,“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甚至有人将宋代官府曹司形容为“公人世界”(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四《吏胥》)。胥吏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可以“轻重高下,悉出其手”。他们得以营私的手段很多,“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行”[35]。“胥吏之驵侩奸黠者,多至弄权。盖彼本为赇赂以优厚其家,岂有公论?……百姓便以为官司曲直,皆出彼之手,彼亦妄自夸大以骄人。往往事亡巨细,俱辐凑之,甚至其门如市,而目为立地官人者。”[36]被称为“立地官人”“立地知县”。

具体来说,征税之吏,“户长当限,引呈催数,多寡率计于吏手,县令岂能一一悉知。往往吏得赂,则以催少为多,故侥幸免罪;不得赂,则催多为少,故枉受刑责”[37]。处理文案的吏人盘剥百姓的机会更多,“奸民密知人有产无契,若有契未印,若界至不明,辄诈作逃绝乞佃,脱判会实,嘱里正耆邻扶同诬申,案吏利其厚赂,不问是非,遽凭偏词给据”[38]。在普通经济纠纷案件中,谁贿赂吏人到位,谁就更有可能胜诉,“二竞者之词,悉见于亲供,或惮案牍之繁,不暇遍览,将结断时,案吏则以案具始末情节引呈,盖欲便于观览也。不知甲乙对竞,甲之赂厚,则吏具甲之词必详;乙之词虽紧要者亦且节去,以此误长官之判多矣”。[39]

宋代史料中,关于胥吏不法行为的记载比比皆是。比如吏员随意下乡,剥削百姓,“乡村小民,畏吏如虎,纵吏下乡,犹纵虎出柙也”[40]。吏员们经常低价买物,甚至白吃白拿,“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民户何以堪此”[41]。宋代乡村还活跃着一批“揽户”,他们一到征粮时节,就走乡串户,到各家收粮,再统一上交官府。揽户代纳赋税原本是利官便民之举,但是因为他们大多由地方胥吏或是胥吏的亲戚担任,仗着官府的权势,强行征税,又在计量器(斛)上大做文章,大斗改小斗,已成为地方上的黑恶势力。有的地方,吏员们提前把很多年的税先收了,“今闻属县,有未及省限而预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预借五年之税,五年而预借六七年之税者,民间何以堪此”[42]。有的州县政府甚至有意识地制造冤狱,以此来满足供养吏员的经费需要。黄震记载:“县狱若不遍追一乡无辜之人,则结解时无以充计置本州公人之费,州狱若不再追本县已放之人,则圆结时无以充提刑司计置公人之费。积弊已深,有力莫救。”[43]

宋代胥吏贪污腐败已不仅局限于小范围,不是个体现象,而是形成了群体性、普遍性的现象,有人说,有宋代“良吏实寡,赇取如故”[44]。有人说,宋代“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45]。陈藻甚至写了一首名为《憎吏行》的诗,诗中说:“人逢胥吏面,唾欲捣其胸。伤哉彼何罪,造化生蛇虫。”宋人说,胥吏之治,是宋代最失败的地方:“汉之天下弊于戚畹,唐之天下弊于宦竖,我朝天下弊于吏奸,凡为朝廷失人心、促国脉者,皆出于吏贪。”46]

王安石对胥吏不法的原因做过比较合理的分析。他说:“方今制禄,大抵皆薄,……州县之吏,……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而其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皆当出于此。……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资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47]司马光的观点大致相同:“府吏胥徒之属,居无廪禄,进无荣望,皆以啖民为生者也”[48]。国家不肯给吏员发放俸禄,实际上就是默许他们蚕食百姓,其代价就是社会底层的败坏。

为了防治胥吏不法,朝廷和官员们想了很多办法。宋代的官箴书籍中出现了很多关于防范吏人的告诫,作者通常会建议各地地方官重视胥吏人选,“帑吏,必择信实老成人,仍召有物力者委保”[49]。宋代政府对胥吏群体的管理和约束相当严厉,规定胥吏一旦犯罪,即处以重法。“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犯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50]其严厉程度超过官员阶层数倍。然而,如果收入来源不能保证,再严厉的惩罚也无法制止手握权力者枉法营私,这已经多次被历史证明了。所以,虽然国家不给工资,但是各地猾民争相做吏,很多吏人居然也能成为豪富。比如吴地一姓朱吏人田产“跨连郡邑,岁收租课十余万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51]。



当吏员大面积腐败并且腐败手法光怪陆离时,他们就不得不贿赂州县官员以求自保。而州县级官员大面积腐败之后,势必也得分润其直接上级。这样,腐败就从吏员到州县级一层层往上,不断蔓延。

北宋时期,贪腐一直局部存在,包拯曾对当时的吏治情况深表不满。他说:“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况幅员至广,官吏至众。黩货暴政,十有六七。若不急于用人,以革其弊,亦朝廷之深忧,不可不察。”[52]

到了北宋晚期,贪污腐败已经由下至上,遍及整个官场。高级大臣也常有沦陷者。当然,北宋晚期腐败普遍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低薪制原因,也有制度崩坏的原因。本来宋代的“祖宗家法”对各级权力,特别是皇权形成了比较有效的制约,以至有人说宋代实行的是“儒家宪政主义”。但北宋末期诸帝,特别是宋徽宗带头破坏宋初一系列良好制度。宋代皇帝下诏,要经过中书门下诸衙门审核通过才能执行,但宋徽宗“御笔手诏”行事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