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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代:“高薪养廉”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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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数十万钱”。这在宋代并不是个别现象。

所以,低级官员普遍感觉生活压力巨大。有人抱怨说:“闲曹奔走徒云仕,薄俸沾濡不逮亲。”更有打油诗说:“平江九百一斤羊,俸薄如何敢买尝。只把鱼虾充两膳,肚皮今作小池塘。”[17]大中祥符年间,翰林学士李宗谔“家贫,禄廪不足以给婚嫁,(王)旦前后资借甚多”[18]。宋真宗时,张逸“(知)青神县,贫不自给,(王)嗣宗假奉半年使办装”[19]。低级官员甚至有贫至生不足养、死不得葬者。如“观察推官柳某死,贫不能归,乳妪挟二子行丐于市”[20]。

宋代采取高级官员厚禄而低级官员薄俸的矛盾制度,也自有其不得已,这就是宋代官吏数量过多。宋代以文官治国,大力推行科举,中者无不授官。据统计,宋太宗在位二十一年,通过科举得官的将近一万人。宋仁宗在位四十一年,单由进士一科得官的就有四千五百一十七人。两宋官吏数量增长非常迅速。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这些一方面造成人浮于事,文牍主义盛行,“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21],另一方面造成官吏队伍过于庞大,财政不胜负担,“三冗”(冗官、冗兵、冗费)现象十分突出。《宋史·食货志》说:“承平既久,户口岁增。兵籍益广,吏员益众。佛老外国,耗蠹中土。县官之费,数倍于昔。百姓亦稍纵侈,而上下始困于财矣!”宋代“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22],广大低层官员只能承受低薪,吏员无薪的怪异制度设计。这种情况对国家来说当然也是占小便宜吃大亏。

这种低薪制造成了两种后果。一是很多人视州县官员为畏途。宋代尚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有些地方,比如广南西路等地,多次出现县令缺员现象,“县令有阙,十占六七”。咸平三年(1000年)六月诏,“如今州县阙员甚多,可选朝官有清望者,不限员数,令各举所知以补员阙”。[23]绍兴二年(1132年)诏,“二广州县多缺官,有一郡止知州,或一县全缺正官者,望令吏部速注正官,催促之任,事下榷货务及吏部勘当”。可见这并非偶然现象。

另一后果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部分州县官员的贪污不法。

宋代州县等基层官员,不但承受着低俸禄的经济压力,更承受着官僚体系层层传导下来的财政压力。两宋军费开支巨大,冗费沉重,所以财政常年紧张,不得不拼命压榨地方。以“上供钱物”为例,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右承议郎鲁冲上书谈及宜兴县的情况:“以臣前任宜兴一县言之……岁入不过一万五千余缗。其发纳之数,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之类,岁支不啻三万四千余缗;又有见任寄居官请奉,过往官兵批劵,与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无虚日。”[24]可见宜兴县上供支出名目繁多,每年要三万四千余缗,但是其收入只有一万五千余缗。这其实也是南宋地方州县财政状况的常态。所以州县官员税收压力巨大。为了应对财政紧张,中央政府不得不给予基层政府一定税收自主权,只规定税目和税额,至于如何操作,不得不任由地方官“开动脑筋”,对其破格之处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开启了地方官员额外征敛之途。

所以宋代中后期,地方官税外加税、费外加费的情况司空见惯,方式则五花八门。绍熙五年(1194年),户部曾说:“潼川府盐、酒为蜀重害。盐既收其土产钱给卖官引,又从而征之。矧州县额外收税,如买酒钱、到岸钱、榻地钱之类,皆是创增。”[25]“近来诸邑别欲增衍,多有出卖官纸者,吏人行遣,人户投词,非官纸不用。此本非法令所许,若县道藉此支用,已非一日……”[26]也就是说,县政府要求本地办公用纸及百姓诉讼用的状子,必须使用官纸,这种做法在当时是违法的。当然,地方官克扣百姓更常见的做法是在收粮的时候,在量具、价钱以及所谓的损耗上下功夫,以至南宋理宗曾诏令各路减价购买米的时候要按市价给钱,量具公平,“毋科抑,申严收租苛取之禁”。但和后世一样,当然也屡禁不止。比如饶州知州每石粮食要多加收四斗。

宋代已经出现“常例钱”的说法,所谓“常例钱”,就是官场上半公开化的礼金,性质与元明两代的“常例钱”和清代的“陋规”相同。蔡戡曾云:“臣窃见二广县尉,多是恩科出身。巡检亦有拣汰,离军使臣或老或病,或顽钝无耻,或贪黩无厌。初为此类,志在苟得,但知减剋弓兵钱粮,诛求保正常例,或收接词讼,公受贿赂。”[27]显然,蔡氏这里所云“常例”是指“常例钱”。

从宋初开始,就屡有州县官员贪腐的记载。比如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庚子,平海军节度使陈洪进每年向上进贡的物品非常丰厚,“多厚敛于民”[28]。他的亲戚、子弟之间也相互勾结,“交通贿赂”,贪污腐败,导致“二州之民甚苦之”[29]。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威塞军节度使、判颍州曹翰本州政事治理不力,专务苛刻,在州内敛财,擅自动用部内衙役,“官卖盐所得钱银,民岁输租粟及丝绵、绢,翰悉取其余羡;又擅赋敛民以入己,侵官地为蔬圃果园”[30]。官员贪腐,地方民众当然只能蹙额兴叹。有的州县官员甚至“所为贪酷,自到任数月,民之逃徙者二千余家,籍货者以数千[31]”。

范仲淹对于低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有过具体论述,他说:

养贤之方,必先厚禄,厚禄然后可以责廉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低级官员)衣食不足,求人贷债,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作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由乎制禄之方有所未至。[32]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州县官之贪污不法,尚不及明清两朝之普遍。上文州县官员多次缺员,就是明证。



与州县官员腐败比较起来,宋代吏员腐败更为严重,甚至与明清相仿。

宋代基层政府,官与吏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二十左右,可见胥吏数量之庞大。但宋代官与吏的地位差别至为明显。

我们讲过,汉代吏员有机会升为高官。但是唐宋之后,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和普及,官吏渐渐分途。唐宪宗时曾有上谕禁止吏员投考进士科。不过在唐代,吏员还可以由别科(如明法科)进入官员阶层。到了宋代,官员阶层基本由科举出身的读书人垄断,吏员不论工作多么努力,也没有什么上升空间(宋代虽然有胥吏出职为官的规定,但真正能出职的人数极少,且多需在官府任吏职二十年以上,而且一般只能被授县尉、县主簿、监当官之类的繁杂差遣,官阶最高也只能到八品)。

随着地位的降低,吏员阶层逐渐受到社会的鄙视,主流社会一般认为,“吏事,末也”[33]。所以唐宋之后,称吏一般为“胥(小)吏”。宋代朝廷对官员收入考虑得还算尽心,对吏员则基本不考虑其收入。中央政府的胥吏,只给予极为微薄的俸禄,而地方州县吏干脆“无常俸”,不给任何报酬。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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