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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中国历代腐败背后的权力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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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首先是一个制度问题,其次才是道德问题。在制度层面,腐败的源头无疑是权力的不受约束和权力决定一切,但官员的薪酬或者俸禄水平是否能让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是否和他们手中的权力匹配,则是诱发腐败最直接、最具体的原因。如果官员没有体面的收入,无论是崇高的道德说教,还是严厉的法律惩处,最终只能事与愿违。



第一章

汉代:为什么西汉清廉而东汉腐败


一个人如果生活不下去了,即便面对锋刃相逼,也会想办法去谋取收入,何况他们还手握地方财政大权。这就是所谓的“让渴马去守水,让饿犬去护肉”,让他们不去碰,是不可能的。在薄俸制下,虽然会有一些恪守操守的清官廉吏,但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不可能用这样标准去要求所有人。

中国历史上的吏治败坏时期,其政治病状通常是高度相似的。除了梁冀门者通过收门包致富这种后世也经常存在的手段,东汉官场还出现了腐败集团化、公开化,很多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以求自保。



所谓俸禄,就是官员的薪水。战国以前是没有后世意义上的俸禄的。因为那时是贵族社会,实行世袭制,没有今天所说的官员。夏商周的诸侯及其下级卿、士大夫各有自己的领地或者叫“食邑”。他们是自己领土的主人,代代世袭,领土内的一切财产,除进贡的之外都由他们自己支配。

打个比方,当时的王朝是由各级诸侯与天子共同持有股权的一个公司,大家都靠股息生活,只不过股份大小有别,所以根本不用发工资。这种体制也叫“世卿世禄制”。

“俸禄制”是伴随君主专制制度发展起来的。所谓君主专制,是指国家的产权收归君主一人,其他中层管理者不再与君主共享国家的股权,而是变成了君主的打工仔。有打工的,才有了工资,也就是俸禄。

战国时代是君主专制的萌芽期。因为各国激烈竞争,诸侯们不约而同进行改革,逐步废除不利于调动社会各阶层积极性的贵族制,也就是“世卿世禄制”,将其过渡为任命制。君主根据人们的功绩来封官授爵,按官爵高低来决定工资。

秦代是第一个全面实行俸禄制的大一统王朝。不过秦代留下的俸禄资料很少,《中国俸禄制度史》中根据部分存留下来的资料计算,秦代“五十石”之官,也就是一个基层小官,年收入为1712.5公斤小米,大约相当于五口之家一年的口粮。而一个“千石”高官,每年收入是34250公斤小米,已经可以维持相当优裕的生活。工资差别是相当大的,这也验证了历史记载的秦代“有功者不得不赏,有能者不得不官,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能治众者其官大”[1]的统治原则,也就是说,通过高官厚禄、拉大收入差距来刺激人们的积极性。



西汉的俸禄制度主要袭自秦代,中高级官员俸禄比较丰厚。汉元帝时,著名贤臣贡禹曾在上书中描述他家经济情况的变化。他说,未做官时,他家虽然有百亩田地,但是衣食不赡,生活困苦,做官之后,情况就截然不同了:

臣禹……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蒙赏赐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德厚甚深。……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禄赐愈多,家日以益富,身日以益尊。[2]

这则资料告诉我们,西汉的俸禄形式是比较现代化的,不再像战国和秦那样用粮食支付,而是主要以铜钱支付,也就是实现了货币化。贡禹在做相当于中级官员的“八百石”官时,月收入是九千二百钱。据汉简材料,汉代一斤(一汉斤约为250克)肉大约六钱或者七钱,则他的月收入在今天可以买大约七百零七斤(今天的斤)肉。《九章算术》卷七记:“善田一亩,价三百;恶田七亩,价五百。”也就是说,好地一亩三百钱,差地一亩七十余钱。则他的月收入可以买近三十一亩好地。

除了薪水,皇帝对中高级官员还会有不时的赏赐,赐给“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3],所以,汉代中级以上官员收入还是比较高的。

汉代在建立之初,经济相对困难之时,就确立了中高级官员较高的薪俸标准,这是有着明确的“高薪养廉”的考虑的。汉孝惠帝说:“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4]也就是说,给官员们高薪,是让他们好好为百姓工作,最终落脚点也是为了民众。

所以董仲舒说,当时官宦之家一般实力都非常雄厚,可以大量购买田宅奴婢:“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5]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生活俭朴,晚上睡觉盖着布被。名臣汲黯认为这与他的收入状况不符,有作秀的嫌疑,因此上疏弹劾他:“弘位在三公,奉禄甚多,然为布被,此诈也。”[6]由此可见,汉代高级官员的生活待遇确实是非常优厚的。

与此同时,汉代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处罚也非常严厉。汉初,官吏接受他人宴请被举报,就要罢官。“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7]汉代官员如果接受贿赂,或者通过经商谋取收入,则以“盗贼罪”论处。主政官员“盗直十金”,即判死刑“弃市”。如果收受礼物,则处以罢官,并且还要没收礼物以及处罚金。“受所监臧二百五十以上,请逮捕系治。”[8]二百五十钱在当时只不过能买一件比较好的衣服而已,可见处罚之重。朝廷鼓励百姓举报贪污受贿行为,还把没收之物作为对举报者的奖赏。

因此,西汉大部分时期和东汉前期,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属于官风较好的时期,中高级官员极少出现大面积贪腐现象。《二十四史》中,以汉代“循吏”,即清正有为之官最多,比如“仁爱好教化”、主动俭省用度的蜀郡太守文翁;“视民如子”“为百姓兴利,郡以殷富”[9]的南阳太守召信臣;厉行廉洁、立节自律、“身处脂膏”“不以自润”的姑臧长孔奋;“性公廉”、拒收贿赂的东莱太守杨震等。



但是汉代俸禄体系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以及官员与吏之间的待遇过于悬殊。

关于汉代官与吏的划分,一直有所争论。有些学者认为,汉代和秦一样,“六百石以上为官,六百石以下为吏。吏以二百石为界,二百石以上为大吏,以下为小吏”。但是也有学者提出疑问,因为如果按这个标准,一县之长级别为三百石到五百石,也要被划入吏的范围,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汉代二百石以上官吏都由朝廷任命,二百石以下才可由地方政府自行任命。所以有人主张应该以二百石为界,二百石以上为官,以下为吏。

不论如何,汉代高级官员和低级官员的收入差距是非常大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丞相的月俸钱,相当于中低级官员“比六百石”的二十倍,相当于二百石以下吏员的一百倍到六百倍。差距巨大。“百石”级的小吏,其年收入仅与普通农户一年的收入相当。汉代高级官员俸禄水平虽然很高,但是官吏整体平均月收入竟然不过一千三百八十九钱,甚至比不上“月二千”的,雇来替人服徭役的“更卒”。这是因为汉代高级官员数量很少,而基层公务员数量却非常庞大,所以平均数就被大大拉低了。因此我们说,汉代大多数政府公务员收入不高。从这个角度来看,汉代也应该属于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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