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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伟大社会中的平等、自由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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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春,约翰· F.肯尼迪总统遇刺几周后,他的继任者林登· 约翰逊总统在安阿伯的密歇根大学发表演讲。当天,他为美国社会的复兴描绘了一项宏伟的计划。他说,这个计划将正视贫困的存在和持续存在,以及贫困与国内持久的民权问题之间的关系;它将进一步关注环境,努力满足迅速发展的妇女解放运动的要求。他向民众承诺,美国经济将持续增长,多数人将过上富足的生活。他继而表示,美国人不仅关注自己的物质利益,还关注“全体公民的理想”。[2335]约翰逊是位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他明白肯尼迪遇刺给美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桩灾难性事情将促使20世纪60年代初期成为美国历史上的决定性时刻。他意识到,为了迎接这一时刻,他必须表现出极大的想象力和远见卓识。他交出的答卷就是伟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

且不说约翰逊的观点是否取得了成功,但他对那个时机的把握是正确的,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若干思想领域经历了集体转变。这十年往往被描述成“轻佻”的十年,充斥着时尚艳俗、音乐“令人神迷”、性放纵、毒品所引起的虚无主义,实际上在这十年里,除了战争年代以外,西方前所未有地面对着关乎人类生存最基本的困境:自由、正义和平等,它们分别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在谈论约翰逊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审视密歇根演讲的背景,较之于1963年11月22日在达拉斯发生的肯尼迪被刺事件,这个背景回溯得更久远,范围也更广泛。

1961年8月17日,东德工人开始修建柏林墙。这道屏障封锁了通往西柏林的道路,阻止东德人逃往西方。此后,苏联领导人尼基塔· 赫鲁晓夫向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德国和平会议,以达成协议,将柏林建成一座自由城市,苏联领导人同时还提出就禁止核试验的问题举行会谈。虽然有关禁止核试验的会谈从6月份就已经开始,但是一个月后,谈判破裂。因而柏林墙的建立标志着冷战的高潮已经到来,同时还在东方和西方划出一条长久的分界线。次年1月,关系进一步恶化,在经历了353次会议之后,三方(美国、英国和苏联)就禁止核试验问题的会谈宣告失败。接着,1962年10月,古巴导弹危机爆发,此前,苏联同意向菲德尔· 卡斯特罗提供武器(包括导弹),而卡斯特罗在漫长的起义之后已于1959年在古巴掌权。肯尼迪总统下令封锁古巴,当苏联船舰接近古巴岛时,全世界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危机持续了十三天,直到10月28日,赫鲁晓夫宣布苏联已经下令从古巴撤出所有“攻击性”武器。这是世界最接近核战争的时刻。

截至1961年,共产主义已经从苏联蔓延到东德和七个东欧国家,到达了巴尔干半岛的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中国、朝鲜、北越南、非洲的安哥拉、美洲的古巴。与此同时,意大利、智利、埃及和莫桑比克都有主要的苏维埃政党或局部的共产党。苏联还向其他国家提供武器、教育和培训,如叙利亚、刚果和印度。世界从未像当时那样严重地分化成两种敌对的制度,一边是中央集权的、国家领导的共产主义经济,另一边是西方的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研究自由的基本概念的书籍就不足为奇了。说得婉转些,共产主义涉及高压统治。即使它不受欢迎,却非常成功。

1944年,弗里德里希· 冯· 哈耶克发表了《通往奴役之路》,其中心观点之一是,生活中存在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它是经过许多年或几代人发展而来的,事物的存在是有其原因的,试图干涉这种自发的秩序将注定失败。1960年,在冷战高潮期,哈耶克发表了《自由宪章》;这部著作超越了他早期作品的重心(计划体制),将触角延伸至道德领域。[2336]他的出发点是,我们借以调整和经营人生的价值观与我们的智力以相同的方式发展着。由此,自由(正义的法则)“必定优先于任何明确的福利主张”,因为正是自由和正义创造了福利,“如果想让个人最大限度地自由应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资源,那么他们必须在已知的一般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从事这件事情”。哈耶克说,个人自由“是法律的产物,它只存在于文明社会”。因此,法律必须尽可能普遍适用,还应抽象——也就是说,应基于普遍概念和广泛接受的概念,而不能基于个案。[2337]他还提到了两个重点:自由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社会正义”的概念在未来几年将十分流行,一定会为伟大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过去和现在它都是个神话。哈耶克认为,人们愿意靠自己的私有财产生活,同时不会妨碍他人的权利,那么这样的自由是至善之事。哈耶克认为,不断发展的法律“是人类发展史的一部分;法律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与社会同时产生,因此,至关重要的是,法律的出现早于国家。由于上述原因,法律当然不是任何政府机构的产物,当然也不是任何君王的命令”。[2338]因此,哈耶克反对社会主义,特别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因是在这样的社会,法律由政府或国家制定,不存在上议院,而他认为上议院是法律领域的天然解药。苏联共产主义不允许任何私有财产的存在,而自由的普遍原则却是借由私有财产变成人人都能理解的实实在在的东西;由于苏联实行中央计划,法律没有发展的空间,不可能维护最多数人民的最大自由。简而言之,社会主义干预了法律的自然发展。最后同时也最具有争议的是,哈耶克认为,对近些年酝酿的法律来说,“社会正义”的概念是最强大的威胁。哈耶克说,社会正义“将正义和非正义的特征归因于社会生活的整体模式及所有构件的得失,而不是归因于其组成个体的行为,这就颠倒了自由原先本真的意义,而按照这个意义,自由只与个体活动相关”。[2339]换句话说,要真正做到法律平等,法律应该以匿名的方式待人;如果区别对待,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而且,他认为,有关“分配”公平的现代概念涉及社会对“公平”分配的标准是“需求”还是“价值”的概念。[2340]他发现,“并非所有的需求都是相对等的”,例如一种医疗需求是缓解疼痛,但是在资源稀缺而产生竞争的情况下,另一种医疗需求可能是维持生命。[2341]其他一些需求也很难满足,据此推断,“解决争端没有理性原则”;它“具有不确定性,依赖于无法预料的官僚干预”,“影响”市民生活。[2342]哈耶克的观点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富有影响力的,不过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批评意见。其中一种涉及自发秩序。为什么会产生自发的秩序?为什么不会产生自发的无序?我们如何能确信已经发生的就一定是最好的?为什么自发的秩序(作为进化结果)不是一种过于乐观的假设?不是在假设我们已然生活在最好的世界,已经好得不能再好了?

《自由宪章》主要是一部关于法律和公正的著作,其中不乏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内容,但只是背景材料。1950年,哈耶克离开英国,担任芝加哥大学的社会科学和道德科学系教授和社会思想委员会委员。继哈耶克之后,另一位芝加哥的同事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为这场辩论添加了一种经济学的维度。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了当时并不流行的观点,即自由主义的意义在20世纪已经发生了变化,它在19世纪时是指经济自由主义,信奉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如今则信奉具有善意的中央政府会带来平等。[2343]他的首要目标是要为自由主义恢复过去的原义,其次是指出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回归真正的市场经济,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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