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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位阶

时间:2023-03-27 10:54:48

葛宇宁,雷蕾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马克思正义观问题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欧美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后,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研究课题。在此期间的许多研究成果以及久而不决的争议话题都被国内学者于本世纪初引介过来,从而也点燃了国内学术界研究马克思正义观的热情,进而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产生了大批的学术论著以及高质量的学术期刊论文。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那就是这些学术成果在马克思正义观的指向和内涵上,出现较大争议与分歧,有些观点甚至是截然对立的。马克思正义观先后被解读为分配正义、生产正义、需要正义、劳动正义、关系正义、类正义、权利正义、制度正义、历史正义等不一而足,且每一种界定,都多少可以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找到一定的支撑,这充分说明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复调性、复杂性,难以被某一正义论范式所完全容纳。如果说这些不同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是一种并列关系或者历史承继关系,也是成问题的。如果是并列关系,就说明马克思正义观是一种“大杂烩”,缺乏明晰性和确定性;如果是历史承继关系,那么过去时代的正义观就不应该是马克思所诉求的。通过深入马克思的思想整体,笔者发现马克思正义观是复调的,这种复调性是一种分层和位阶关系。也就是说,基于现实与理想关系的复杂性、辩证性,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既有基于现实考量的正义成分,同时又预设了高于现实的理想正义。马克思正义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位阶,即初级位阶的分配正义、中级位阶的关系正义、高级位阶的发展正义(自我完善正义)。其中,分配正义服务于关系正义,关系正义服务于发展正义。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初级位阶:分配正义

在正义理论的历史长河中,分配正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从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今天的罗尔斯等,都把正义主要视为分配社会善品(社会的劳动产品、各种自然资源,乃至权利与特权等)应当遵循的标准[1]。正义的核心内涵是应得,即依据合理(合乎正义)的标准,对善品进行分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到其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在社会善品中,比较重要的就是社会的劳动产出,也即劳动产品。尤其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既定的,财产权更是“神圣”的,因而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念中,自然资源不存在分配问题,每一块土地都有其主人。同时,与血统相关的传统社会背景下的各种特权也被推翻,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善品分配就主要集中在了劳动产品的分配上。发轫于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就成为资产阶级理论家论述社会分配正义的理论前提,即社会价值(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工人已经在劳动力市场上把自己的“劳动”转让给了资本家,资本家付出了对价——工资,因此工人的劳动产品就应该属于资本家所有。正是在此意义上,洛克才得出结论说:“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2]在资本家获得劳动产品、工人获得工资这种“公平交易”的分配下,资本家越来越富有,工人却越来越贫穷。工人意识到自己没有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东西、被剥削了,也可以说是被“盗窃”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及汲取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都反对这种“分配正义”,要求一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即劳动者应该完全得到其劳动产品,因此出现了分配正义观念的对立。这是马克思思考分配正义问题的时代背景。只有明确了这个背景,我们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一个常见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没有分配正义理论,或者说马克思是否定分配正义的,是一个反正义理论者。比如在罗伯特·塔克看来,“马克思是社会公平宣扬者这一通常形象是假象,主张分配公平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道德问题的那些人是错误的”[3]。这是因为马克思在一些文本中多次提出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批判。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226尤其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严厉批判了拉萨尔的分配正义观,并且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5]365。这是否真的意味着马克思反对分配正义,没有关于分配正义的主张和观点?显然不是,是一些学者误解了马克思。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上主要反对各种错误的分配正义观,并不反对分配正义本身。同时,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历史性地提出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正义法则,一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一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总体来看,马克思主要反对了两种分配正义观。

其一,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许多讨论,都是在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评中进行的。”[6]对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马克思进行过多次批判。除了前引关于“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的论述外,在《资本论》中还有一处特别重要的论述与此相关,即“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4]216-217。这两处引文,常常被一些学者引用,用来论证马克思赞同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在这两处马克思恰恰表述的就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即从资本家以及资产阶级理论看来,分配正义应该是这样的。上述错误的理解,无疑是把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硬套在了马克思的理论上。马克思不仅在相关论述前加了“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4]216的提示语,而且相关注释中也说明,这是他概括舍尔比利埃、穆勒等人的观点[4]217。同时,马克思在表述了资本家的观点后,对其立刻进行了嘲讽和批判[4]226。紧接着马克思还通过深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质上是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家只是补偿了价值形成过程,即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而对于增殖部分(剩余价值)却是无偿占有的。就连资本家给付的劳动力的价值(工资),也是来自于先前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相当于资本家用从工人身上榨取到的剩余价值,进行资本积累,再用这部分剩余价值的转化——资本积累去购买新的劳动力,以便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实现更大的资本积累。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极为愤慨地指出,只要工人“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作为吸血鬼的资本家“就决不会罢休”[4]349。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同样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即对“平等权利”相关主张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这里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它“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5]363。资产阶级为什么喜欢谈论“平等权利”?因为他们正是要用“平等权利”来掩盖社会不平等的事实,资产阶级的一切分配正义理论,都是在论证资本家用工资交换工人的“劳动”,从而占有工人创造的劳动果实,是建立在自由平等之上的,因此是正义的,无可指责的。总之,就是要说明“在私有财产不平等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平等的分配是公平的”[1]。

其二,空想社会主义、蒲鲁东主义、拉萨尔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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