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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以“日月星辰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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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尹子·二柱篇》曾经指出,天下之人不知有多亿兆,“人人之梦各异,夜夜之梦各异”。如果把天下之人的所有梦都加起来,大概“不可以尘计”。“尘”是中国古代表示小数的一个名称,据说一尘等于一分的万万分之一。《关尹子》对梦的估计,主要以空间的横坐标为根据,如果把时间的纵坐标也考虑进去,把从古以来的人们所有的梦都加起来,他的估算不能说过分。然而,无论是神道主义的占梦家还是崇尚理性的科学家与哲学家,谁也不会对那些数以“尘”计的睡梦一一去细论。人类心智的共同的要求,总是对那些大量的而又零散的对象,进行归纳和分类。中国古代对梦的分类,可以上溯到史前时代。那时候,先民们根据梦对自身的利益关系自发地把各种各样的梦,分为吉凶两大类。不过,不但各民族吉凶标准不大相同,同一个民族的吉凶标准也不一定那么确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有占梦家对梦的分类,也有哲学家对梦的分类,还有外来佛教对梦的分类。值得注意的是,宗教神学对梦的分类未必全是迷信,哲学家对梦的分类又未必没有迷信。中国古代梦的分类有一个重要的思想特点,这就是迷信同科学经常纠缠在一起。因此,对中国古代梦的分类,则应该完全按照本来的分类从整体上去分析和考察。

殷人对梦有无具体的分类,现有的材料尚无线索。根据《周礼》,周人把梦分为六类。由于《周礼》成书大约在战国时期,可以把对“六梦”看作是先秦时期人们对梦的一种分类。《周礼·春官》曰:

占梦(官)……占六梦之吉凶。一曰正梦、二曰噩梦、三曰思梦、四曰寤梦、五曰喜梦、六曰惧梦。

“六梦”的分类,是占梦官的分类。在整体上属占梦迷信的思想体系。但“六梦”的划分本身,主要以梦的内容及其心理特征为标准绝不能归之于迷信。如前所述,所谓“正梦”即其平平常常、无惊无思、无忧无喜、心境恬淡自然之梦。所谓“噩梦”即是噩梦或梦魇,因为梦中遇到非常可怕的事情,梦者常常有呻吟或惊叫。所谓“思梦”,指梦中有思念,谋虚活动。所谓“寤梦”,指寤时之梦,即昼梦或白日梦。白日梦者自以为醒,事后方知是梦。其特点是同睡眠不发生关系,但却与睡梦有共同的心理特征。所谓“喜梦”、“惧梦”,指梦中有喜有惧。这种划分并不涉及“六梦”各自的吉凶。在这个范围内,应该说同神灵、鬼魂没有什么关系。

《周礼》“六梦”原文只有其名,未作解释,因而后世注说歧义颇多。例如“正梦”之“正”,有人注说为“正邪”之“正”。朱熹说,“思之有善与恶者”。因而梦亦“有正与邪者”。真德秀说:“念有正邪,故梦亦有正邪”。这样说来,除了“正梦”的其他五梦,是不是都属于“邪梦”,那样的话,邪梦不是太多了吗?既然思念有善恶,有正邪,“思梦”是不是也应该有正邪之分呢?真德秀就认为,有“思梦之正者”如高宗梦得傅说,孔子梦见周公;又有“思梦之不正者”,如赵武灵王之梦吴娃,汉武帝之梦木人。那样的话,“思梦”同“正梦”又有什么关系?其他梦是不是也应该有“正邪”之分!很显然,朱熹和真德秀的观点。纯粹是一种道德说教。那样解释“正梦”只能越说越乱。

又如,“寤梦”的“寤”,郑玄解释为,“觉醒时道(说)之”贾公彦解释为“觉(醒)时有所见而道其事”。“寤”确是觉醒时的意识活动。然而,如果说“寤梦”,因同觉醒时的道说所见有关而名之,那么“噩梦”、“思梦”、“喜梦”、“惧梦”,难道不也同觉醒时的道说,所见有关吗?如谈论灾祸而有“噩梦”、谈论父母而有“思梦”、谈论爱情而有“喜梦”、谈论怪异而有“惧梦”,那样的话,“寤梦”同其他四梦的界限实际上也划不清了。

所以,我们认为《周礼》六梦正是根据其梦的内容和心理特征而名之,并无其他的意味,穿凿的结果,反倒会把人们弄糊涂。

有人会问,占梦官为什么把梦划分为这样六类。我们认为,这很可能是占梦官长期占梦的“经验”的一种总结。占梦官虽然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占梦活动虽然有传统或法定的程式,但他们实际所追求的主要是所谓“占验”,这正是占梦官高明不高明的最重要的标志。如果占梦官死守程式,“占验”的可能性很小。这样,占梦活动本身就促使占梦官必须注意和梦者有关的心理状态。在我们看来,古代占梦官和后来的占梦家,不管他们自觉不自觉,他们在占梦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在开始进行“心理分析”。不要认为“心理分析”在现代才出现,它的历史非常古老。只是古代的占梦官和占梦家不愿意向别人暴露这种秘密,因而对许多细节后世已经不大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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