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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张革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价值基础.甘肃理论学刊,2004(2).
    [66]Warren and 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15 Dec.1890,vol.IV,NO.5,Harvard Law Review,pp.193-220.
    [67]Willam L.Prosser,Privacy,48 Calif.L.Rev.,1960,389.
    [68]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Torts,§652D,Comment:a.
    [69]武艳芬等.浅谈隐私权被侵犯的法律救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7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7.
    [71]Hary Kalven,Jr.,Privacy in Tort Law-Were Warren and Brandeis Wrong?,31 Law&Contemp.Probs.326,331(1966).
    [72]同②16.
    [73]西周生:《醒世姻缘传》卷十五。
    [74]《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872.
    [75]马特.隐私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67.
    [76]例如,“李某强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8-187;“马某诉马村居民小组案”,参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7)澄民初字自109号民事裁定书,都是以名誉权为由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77]该案大致案情为:2002年9月左右,因怀疑原告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的关系及为达到与原告离婚的目的,被告分别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原告的住所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原告的工作场所秘密安装了3个电话录音器,偷录原告与他人的电话通话内容,偷录时间持续10日左右。后被告对被偷录的电话录音进行了剪接后制作成约10盒录音带,对原、被告的朋友进行播放,并将录音带交予他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擅自偷录上诉人的私人电话并制成录音带向双方的父母、朋友和佛山市南海区某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及某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播放或者散发。被上诉人为达到其私人目的,以录音带的形式宣扬上诉人的隐私,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上诉人的社会评价相应降低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78]张红.人格权各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489.
    [79]关于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一般法益的责任,源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当然,“恶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仅限于行为人恶意的情形。
    [80]马特.隐私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17.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条主旨
    
    本条旨在说明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
    
    
    相关条文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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