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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条文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宣示性规则,也确立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宣示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了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此处所说的“法律”包括了宪法、民法等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从立法渊源层面来看,宪法的规定应该作为民法人格权制度的渊源。一方面,因为宪法的上述规定是我国民法人格权制度立法的根据和遵循的原则,我国民法关于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规定也是宪法上述规定的具体化,所以它和宪法的规定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是民法的人格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其规范的作用应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确定提供价值基础。例如,宪法确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这就为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价值依据。二是宪法中的权利所确定的主要是国家或政府的义务,如果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就在一定层面上确立了国家或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人格权的积极义务。
    依据宪法的规定,民法典全面保障人格权。也可以说,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首先是指《民法典》人格权编,该编就是集中地、全面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在民法典中,不仅是人格权编,民法典的其他部分也涉及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是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总则编有四个条款确认了人格权,同时,总则编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合同编。除人格权编的特别规定外,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合同也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三是物权编。物权编中也有一些条款可用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例如,《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规定即是为了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四是侵权责任编。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当然受到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对此,《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该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都可以适用于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不仅受民法典保护,还受到民事特别法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人格权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1]、《妇女权益保障法》[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和《残疾人保障法》[4]等法律中,都对特殊群体的人格权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是特殊行业或者特殊职业活动中的人格权制度。例如,《居民身份证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尤其是有关的法律中也涉及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例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从而丰富了我国立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三是涉及公权力行使中的人格权保护。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再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是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等全面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对信息收集者的保密义务以及泄露、毁损、丢失公民电子信息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此外,除了宪法、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之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也都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刑法》第253条之一关于禁止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规定,《刑法》有关杀人、伤害、强奸、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等方面的规定。可见,公法和私法的诸多部门共同协作形成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全面保护人格权,是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才能达成的目标。
    
    
    二、人格权编保护人格权的特点
    
    (一)保护人格权益的全面性
    所谓人格权益保护的全面性,是指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全面、周延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确认各项人格权的类型、内容及其行使方式,并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为权利人提供保护。一方面,人格权编不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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