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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也是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由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而人格权编的立法目的就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总结现有人格权立法以及实践经验。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制度作出详细的、科学合理的规定,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同时,也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人格权纠纷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从而实现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性和体系化目标。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人的地位是最高的。马克思主义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的发展,我国持续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2]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只满足于基本物质需要时,人们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很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3]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4]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5]。
    人格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各项人格权都体现了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求。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实质上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使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民法典》强化了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保护,并将其列为各项权利之首予以确认。《民法典》将生命尊严作为生命权的重要内容加以保护,这是人格尊严在生命权中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性骚扰的概念和认定条件,并对防范性骚扰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确认了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并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第一次确认了隐私的概念,并禁止非法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第1033条),从而维护个人尊严,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民法典》确认和完善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总之,人格权独立成编为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充分回应互联网、高科技进步发展的需要
    
    首先,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隐私等人格权益面临严重的威胁,网络侵害人格权的事件频发,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严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网络谣言、网络暴力、非法侵入邮箱盗取信息、通过App非法窃听他人通话等时有发生,通过网络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例如,在著名的“艾滋女网络谣言案”等案件中,行为人就是通过散布网络谣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互联网登录和使用的自由性,使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具有易发性。同时,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也就是说,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相关的损害后果也将被无限放大,损害一旦发生如覆水难收。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预防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民法典》不仅确认和保障各项人格权,而且设置禁令、删除、更正等规则,强化了对损害的预防,并有效制止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这些方式也成了依法治网的重要形式。
    其次,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适应高科技和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21世纪是高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现代科技是价值中立的。[6]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一旦被滥用,也可能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生命健康等,从而损害人类的福祉。例如,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人类基因编辑、器官移植、代孕、DNA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的现实威胁,美国学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意思是隐私权已经不存在)的概念,认为各种高科技、互联网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7]例如,互联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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