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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22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959条基本上沿袭了《合同法》第422条的表述,但将后者后半句的但书规定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改为“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报酬的计算
    (一)部分完成时
    由公平原则可知,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认可。典型案例如周平与董标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其基本案情为:原告周平(甲方)与被告董标(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周平为启东市万杯情商行产品销售经理,销售区域为启东市汇龙镇城区范围内的酒店、名烟名酒(其他须经授权),被告每月需完成按不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贵州贡、御、福、喜酒36瓶的月基本定量任务,其他任务根据人员及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发给底薪(按照员工试用期3 000元人民币/月)。“销售对象”约定为按原告商行规定的产品及产品型号。“业绩计提”约定为所有产品原则上不低于原告规定的价格销售,特殊情况需经原告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原则上不能提成,计入业绩,余后平衡处理。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法院认为,由合同约定可见,行纪人每销售一瓶酒则可拿到83.33元提成。行纪人分别在2011年6月13日、2011年8月9日、2011年8月28日完成销售合计66瓶的任务,应得行纪报酬为5 500元(66瓶×83.33元)。行纪人低于销售价格要求、超出销售对象范围等销售行为的行纪报酬不予认定。[28]
    (二)约定不明时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报酬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报酬比例。典型案例如温州市欧王鞋业有限公司与方纪者买卖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其基本案情为:2012年,方纪者同意为欧王公司代销680双鞋子,并向欧王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欧王鞋业女凉鞋680双(单价以销售单为准)货款销售完结算(10月)代销”。现方纪者已经将上述鞋子销售完毕。后双方对货款发生争议。法院认为,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就报酬进行明确约定,但上诉人已完成委托事务,基于公平原则,可酌情确定报酬为销售款的15%。[29]
    二、报酬的实现
    为维护行纪人的合法利益,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行纪人享有对委托物的留置权。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执行。典型案例如梁婉琼与韶关市科宇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啟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案,其基本案情为:梁婉琼委托科宇公司、啟丰公司办理冻猪耳、冻猪心的货柜从中国香港地区进口至内地的有关贸易手续。诉讼期间,涉案货物保质期将过,为避免造成损失,经法院协调,兴晨旺公司与科宇公司、啟丰公司、伟发公司达成协议将本案所涉两个货柜的货物作价110万元进行了处理,由科宇公司、啟丰公司先垫付给了伟发公司货物仓储费用,提出货物进行了变卖。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构成行纪合同关系。啟丰公司和科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7个货柜从中国香港地区进口至内地的贸易活动,委托人梁婉琼应为自己的委托事项支付报酬。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在委托人梁婉琼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行纪人科宇公司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这是法律赋予行纪人的权利。科宇公司留置的2个货柜,虽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变现,但梁婉琼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要求啟丰公司和科宇公司交付货物变现款11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梁婉琼应依约向啟丰公司和科宇公司交纳其应付费用后,再行主张权利。[30]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委托合同参照适用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23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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