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323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14]参见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页。
    [15]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01页。
    [16]“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与天津义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84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17]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6页。
    [18]参见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6页。
    [19]“中商华联科贸有限公司与昌邑琨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8号。
    [20]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1页。
    [21]参见房绍坤:《仓单若干问题探讨》,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1期;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7页。
    [22]参见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638页。
    [23]“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18页。
    [25]例如甲背书转让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背书的连续性是为了保证每个背书人都是有权进行背书转让的人。
    [26]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页。
    [27]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311页。
    [28]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92页。
    [29]“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125号民事判决书。
    [30]“佛山市佛安能源有限公司诉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332页;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02页。
    [32]参见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407页。
    [33]参见“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34]“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酵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6114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1页。
    [36]“刘江平、昆明金秋元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37]该案中,法官引用《合同法》第389条(通知义务)和第390条(催告义务)之规定,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冷存胡萝卜过程中,虽然多次催促原告出库,但并没有将胡萝卜超出有效储存期并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在胡萝卜损坏影响其冷库的使用和其他仓储物保管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原告进行必要的处置,被告自己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从而导致仓储费用的不断扩大。参见“张文龙与德州飞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
    [38]“荣成市华峰果品有限公司与陈志华仓储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
    [39]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2页。
    [40]例如有法院认为,“案涉《货物转库移交表》注明的时间虽为2010年2月9日,但该时间仅为仓储物转库时间,移交表上并没有写明货物储存期间或取回日期,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也未提交相关仓储合同,应视为双方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参见“成小红等诉湘潭诚信冷冻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
    [41]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
    [42]例如有法院认为,“龙泰公司2013年8月14日通知王洪杰要求其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所剩苹果自行处理,在没有给予王洪杰必要准备时间的情况下,龙泰公司即将剩余苹果按垃圾废品处理,故龙泰公司应按剩余苹果的重量及价格对王洪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见“王洪杰与莱阳市龙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2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