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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一些技术合同中,合同终止后,双方当时互负债务,则需要相互履行或者抵销。例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设立生物治疗中心,开展体细胞研究及治疗工作,被告负责技术方面以及为实现技术所必需的基建投资,原告则负责其他投资,并负责向乙方支付设施设备折旧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政策变动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约定解除原合同。之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投资款;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设备折旧费。法院认为被告支付投资款和原告支付设备折旧费之间并不矛盾,而且符合抵销的要件,可以抵销,故同时支持了双方的诉请。[25]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和归属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26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3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4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5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6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理解与适用
    
    本章规定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26]和进入公共领域的部分技术内容等。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权利客体,对应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即基于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私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技术成果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区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主要是指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基于完成行为而享有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荣誉权等;后者是指使用和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
    本条和第848条系关于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的规定,前者调整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后者调整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第849条规定了技术成果的人身权。三个条文一起,构成了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规则体系。
    1.职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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