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270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与《合同法》第319条的规定一致。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证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交付的单据。多式联运中只签发一个单据,结合前述第838、839条,不难发现,多式联运是通过“一份合同,一张单证,一个负责方”将多种运输方式和不同运输区段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这正是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8]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过错责任。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20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与《合同法》第320条的规定一致。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受多式联运单据是否转让的影响,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仍然应当向托运人要求赔偿。
    学者认为,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平衡托运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将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一并转移至受让人,会将受让人置于过重的负担之下,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与多式联运的实践不符。[9]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法。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21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与《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一致。
    第838条、第839条的评注中提到,我国《民法典》对多式联运中的责任分配采单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但是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各区段的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如何确定?
    学理上,单一责任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其中,网状责任制度是指就各个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赔偿责任按照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确定,这种模式避免了多式联运法律规范与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冲突。但是,当损害发生的区段无法确定的时候,或者在损害逐渐发生的情况下,网状责任制就会使责任确定变得十分困难;另外,由于每一区段的责任原则可能是非常不同的,当事人对于赔偿结果往往难以预见。因此,网状责任制一般设计有兜底责任制度,或者称“包含所有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某一具体规则。[10]与之相对,统一责任制则要求无论损害发生在哪一区段,或者无论损害的区段能否确定,相应的责任都依照统一规则确定。另外,为了避免统一责任制下统一规则与各区段适用规则之间的冲突,在这一路径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或称“综合性赔偿责任限制模式”,原则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仍然按照统一规则确定,但如果某一区段适用的国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