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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参见“上海璞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骋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548号民事判决书。
    [79]参见“张其斌、袁玉琴、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其安、钱直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
    [80]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102页。
    [81]严格来说,我们在物权法语境下通常所言的“无权处分”,指的是“对物权的无权处分”;但租赁权被认为是债权,也就不存在物权法语境下的无权处分问题,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但这并不能直接排除“承租人可否对抗买受人或者抵押权人”的问题。
    [82]参见吴志正:《债编各论逐条释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版,第98页。
    [83]“(异议人)诉南京数码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180号。
    [84]参见“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景佳方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执复40号。
    [85]参见“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进友等租赁合同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
    [86]关于冒名处分的讨论,可见冉克平:《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87]实践中,有法院判决认为,在承租人明知或者应知租赁物已经出卖或者抵押的情形,租赁合同无效。这是不妥当的。例如,“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进友等租赁合同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
    [88]否定善意取得租赁权的观点,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5页。支持的观点,可见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8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7-78页。
    [9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9-81页。
    [91]参见“邹军与陈伯承、胡佳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终2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法院依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认定通过加锁来阻碍优先取得占有的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向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值得检讨的是,该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并没有考虑“价款支付时间”。
    [93]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p.273-274.
    [94]这方面的案例,可见“张某、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
    [95]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158.
    [96]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p.174-178.
    [97]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168.
    [98]See Kåre Lilleholt,Lease of Goo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8,p.168.
    [99]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0页。
    [10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减价货买卖,大致反映了价格条款的特殊安排。
    [101]此外,在合同编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民法典》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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