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81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130]在比较法上,担保人清偿利益的实现还有担保人代位权(法定权利接受),不过,在我国担保法上,通说认为并未确定担保人代位权制度。
    [131]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委托、无因管理、赠与,详见高圣平:《担保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但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两者之间明显是委托关系,应无疑问。如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是赠与关系,即使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亦不得对借款人主张求偿权。
    [132]参见刘保玉:《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133]参见《担保法》第15条,《物权法》第185条、第210条。
    [134]参见高圣平:《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135]参见陈小君、樊芃:《论反担保》,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136]参见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57页。
    [137]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商业银行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1)希望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担保公司处获得金钱偿付;(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3)担忧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求偿担保,求偿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参见刘保玉:《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138]“四川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什邡市龙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书。
    [139]“钱云富与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海恒汽车专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书。
    [140]参见“高峰民与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宁夏银起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商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141]参见“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玉香、许超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
    [142]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
    [143]参见叶金强:《担保法原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44]参见范李瑛:《浅论最高额保证的期间》,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4期。
    [145]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146]“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华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类似观点请参见“冯留洪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陶武豪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
    [147]“杨树青、通榆县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超、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148]参见“徐会军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相关条文
    
    《担保法》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3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80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