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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84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46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46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56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56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合同内容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合同在性质上都属于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
    有鉴于此,本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人的责任,就可以参照本法第651条的规定,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供水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条规定的是“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完全适用。
    注释:
    [1]本章的文献和案例整理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向尹岑同学的协助,特此致谢。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3页。
    [3]参见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644页。
    [4]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9-310页。
    [5]参见朱岩:《强制缔约制度研究》,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6]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0页。
    [7]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页。
    [8]参见易军、宁红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9]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8页。
    [10]参见冉克平:《论强制缔约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
    [11]参见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12]参见冉克平:《论强制缔约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
    [13]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8页。
    [14]参见屈茂辉、蒋学跃:《我国强制缔约义务制度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2日。
    [15]参见朱岩:《强制缔约制度研究》,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16]参见李军:《“从强制缔约”到“承诺在先”——关于公共事业服务中承诺在先原则确立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
    [17]参见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9页。
    [18]参见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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