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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也有相应规定:“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3.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4.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5.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是对供用电设施日常的运行、检查、维护、维修方面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属于供用电设施所有权人的责任。实践中,将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与监督检查责任混淆的情形不在少数。供电人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或授权,通过对所有人及其物(设备)的指导、监督、检查,使被管理物之状态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管理的范围并不受产权限制,可及于其管理领域(供电营业区)中的所有主体及其物;管理的方式和内容具有随机性、周期性、间接性和宏观性。供电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用电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不意味着供电人承担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这说明,即使供电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用电检查”义务,也无须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26]
    五、其他条款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争议解决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民法典》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11条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问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供电人与用电人没有书面形式的供用电合同的情形。就此,裁判实践中大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为由对当事人之间的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27]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78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第440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8年12月)第440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650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大会审议稿)第650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理解与适用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实践中,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侧,电能通过导体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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