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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525条、526条、527条、528条分别确认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条就是合同履行抗辩权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5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理解与适用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在我国民法典上,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被表述为质量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全面履行该项义务的前提。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属于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在传统民法上,发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但在我国民法典上,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尤其是商事合同)采严格责任原则,因而使得传统民法上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丧失了依据。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2条)。其中,作为救济手段的退货,在通常情形下就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民法典》第631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民法典》第632条)。此项解除权不得与减少价款同时主张,也不得与修理、更换同时并举。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3条)。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质量标准确定规则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54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质量条款通常属于买卖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没有约定质量条款或者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补充确定,不能补充确定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确定,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由于实际生活中买卖合同的情况纷繁复杂,涉及的标的物千差万别,试图在法律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仅很难做到,而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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